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副總談判代表顏慧欣在3月份因病離世,後續傳出她生前遭經貿辦總談判代表楊珍妮排擠,行政院宣布啟動調查,今(26日)召開記者會公布調查結果,報告指出,楊珍妮利用職務權勢與機會,逾越職務正常合理範圍,持續以冒犯、負面方式多次否定顏慧欣意見、打斷發言,造成冒犯性不友善工作環境,導致顏慧欣身心遭受巨大壓力,構成職場霸凌。另楊也持續以冒犯、責罵之負面方式否定經貿辦公室同仁意見、打斷發言,形成單位內部緊張,造成冒犯性不友善工作環境,致同仁身心遭受巨大壓力侵害,也構成職場霸凌。
 
其餘10項指控,調查報告均認定不構成職場霸凌,包括:
 
1.楊珍妮在顏慧欣隨團赴美參與台美經貿談判期間,對於顏慧欣之會議參與權限、座位安排及工作指派,客觀上並未有不合理對待,不構成職場霸凌行為。

2.楊珍妮雖指示同仁擔任顏慧欣專屬秘書,卻又指示該同仁須撥出時間協助自己,已讓該秘書無法專注協助顏慧欣,後續又讓該秘書代理收發及總務工作,更造成顏慧欣的秘書在工作上首度難以兼顧之處。所以在指派工作上的決策、處置上實有不甚妥適之處,經貿辦公室在分工上亦應有檢討之必要,惟尚未達職場霸凌之程度。


3.媒體報導所稱楊珍妮派令未到前至經貿辦公室開會後之下馬威相關情節,相關受訪人員及楊珍妮均否認,亦乏其他事證。而楊珍妮要求顏慧欣於人事派令核定後,再至經貿辦公室上班,符合一般人事作業及行政倫理,不構成職場霸凌行為。


4.顏慧欣在參與經貿辦公室後,對於爭取加入CPTPP一事,尚無客觀證據證明有多次提出建言未獲採納,而遭到屬屬駁斥之情事,不構成職場霸凌行為。

 
5.受訪人員均未曾聽聞顏慧欣就經貿辦公室在決策流程與公文查考制度上提出建議,顏慧欣也僅在辭職信提及,但無具體敘述,亦無從再予探究所指何事。另經貿辦公室確曾向行政院提出增設組織與擴充人員建議,亦於114年新增員額,故不構成職場霸凌行為。
 
6.媒體報導稱楊珍妮要求同仁公文和資訊陳報時刻意繞過顏慧欣,實質削弱其架空副總談判代表之角色與職責云云,此與諸多受訪人員所述以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不符,不構成職場霸凌行為。

7.經貿辦公室多位受訪人員均證稱開會資料均有給顏慧欣,且顏慧欣亦在經貿辦公室多個工作群組中,客觀上無楊珍妮要求同仁不分享團隊內部資訊予顏慧欣之情事,並由統計資料可知,顏慧欣至少參加或主持過104項會議,尚參加多項訪團拜會或人事面談會議,乃至副院長主持之經貿工作小組會議,不構成職場霸凌行為。


8.經貿辦公室自成立以來,均由副總談判代表出席立法院備詢,也會由同仁事先預備資料、演練,並有相關同仁陪同出席,此為經貿辦公室向來之制度,並非楊珍妮不願親自代表備詢,不構成職場霸凌行為。


9.有關114年8月8日「20+N新聞稿」事件,尚無具體事證可認楊珍妮有責罵顏慧欣和祕書,以及所謂找人甩鍋分擔責任之情事,不構成職場霸凌行為。

 
10.楊珍妮未針對「114年8月新南向記者團來訪」事件斥責顏慧欣,亦無故意將2名同仁叫離現場之情事,不構成職場霸凌行為。(責任編輯: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