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不端使銀行遭罵名被解雇 專員訴請確認僱傭關係二審逆轉敗訴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華南銀行的毛姓財富管理部中等專員,酒後對其泥醉的女性友人在捷運站前毛手毛腳,被網友上傳到社群網站,華南銀行因此被譏為「猴急銀行」、「性侵銀行」,華銀於是依工作規則將毛某2大過免職,毛某提起確認僱傭關係之訴,並請求給付自離職日到復職日的每月5.5萬元薪資,台北地院判決毛某勝訴;華銀上訴二審,高院今(12)日逆轉改判毛某敗訴。可上訴。
毛姓專員是於113年5月23日晚間飲酒聚會,與女性友人皆為酒醉狀態而於捷運忠孝復興站4號出口外之公開場所舉止親密之行為,被網友錄影上傳社群網站,華南銀行以該行工作規則第42條第1項第6款第6目「言行不檢,有損本行聲譽,情節重大」及同條第1項第7款第5目「操守欠佳,情節重大,並經查有具體事實者』,應予大過二次免職。」於113年6月7日直接將其毛某免職。
毛某起訴主張,當天他是「下班後」進行飲酒聚會,他並無涉犯性侵或猥褻之情事,華銀未盡調查之能事,僅以網路輿論逕行論斷;且該行為係發生於下班後, 對華銀並未造成危害,華銀未給予他改善機會,逕予解僱,違反公平原則及最後手段性,自不生合法終止契約之效力。
毛某因此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 關係存在,華銀應自113年6月8日起至他復職之日止,按月給付他5萬5000元本息,華銀應自113年6月8日起至他復職之日止,按月提繳3324元至他的勞退專戶。
高院審理認為,毛某飲酒後於113年5月23日晚間,與其同行已酒醉不知人事的女姓友人仰臥在距忠孝復興捷運4號出口不遠處之地面上,毛某則趴臥在女子身上,並將左手伸入女子下身褲子內,作出抽動之動作。
之後於同日晚間11時許,又在古亭捷運站2號出口外,將手放在女子臀部。毛某的這些行為,客觀上足使見聞者產生羞恥或厭惡之負面觀感;因現場民眾將毛某的行為錄影上傳至社群網站,引起廣泛討論;又遭網友查出毛某之姓名,及受僱於華銀;且經多家媒體將影片傳播公送,民眾並至華銀客戶服務中心投訴,致華銀遭譏為「猴急銀行」、「性侵銀行」,顯見毛某的行為,已損害華銀之商譽甚巨,且情節重大。
合議庭認為,毛某雖主張他的行為是工作以外之私人行為,客觀上並未表露其為華銀員工,又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要難謂損及華銀之聲譽,且情節重大,華銀將他解僱違反公平原則及最後手段性。
但是,毛某未考量自身控制能力,過度飲酒,容讓自己於公眾場合為該行為,使社會大眾得以共見共聞,自屬可受公評之事,要非僅屬毛某的私生活行為而已。至於毛某是否該當刑事犯罪,與有無違反華銀的工作規則,分屬二事。
又金控公司屬特許行業,尤以具有官股背景的華銀恪加嚴格要求員工之品行及形象,然毛某明知擔任華銀財富管理部專員,並公布在個人社群檔案中,竟容讓自己飲酒過量,在公眾場合作出該行為,經媒體不斷傳播,招致民眾投訴,使華銀同受公評,嚴重損害上訴人之商譽,自屬情節重大。
況毛某歷經多個單位層層簽核,再提交至考核委員會表決後,始作成記兩大過免職之處分,毛某對華銀之信賴基礎盡失,依社會一般通念,難以期待華銀採用解僱以外之懲處手段,基於公司治理原則,應予尊重,並無違反公平原則及解僱最後手段性。
因此,合議庭認為華銀以毛某有工作規則規定之情事,依勞基法規定終止該勞動契約,於法有據。毛某訴請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並請求華銀給付薪資及提繳勞退,均無理由。因此廢棄原判決,改判駁回一審之訴。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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