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前立委黃國昌不滿精鏡傳媒對柯文哲京華城案的報導,公開在臉書並召開記者會稱精鏡傳媒「垃圾媒體鏡週刊」、「垃圾報導」、「垃圾週刊」、「北檢的打手」等言論,遭精鏡傳媒提告侵害商譽及名譽權,求償100萬元,遭台北地院駁回,精鏡傳媒上訴二審,今(19)日再遭高院駁回。可上訴。

精鏡傳媒起訴主張,黃國昌明知其個人臉書粉絲專頁可供任何人瀏覽,屬於網路上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網路空間,亦明知民眾黨黨團記者會、民眾黨黨防災士中隊成軍記者會屬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處所,仍基於侵害原告商譽及名譽權之故意,於113年9月3日在其個人臉書發表「躲了那麼多天,在上週六晚上7點,配合北檢聲押柯文哲的操作,突然以『獨家』指控柯文哲在京華城案涉及『違背職務收賄罪』,帳戶『700萬帳戶資金不明』之垃圾媒體鏡週刊,竟然在剛剛發出聲明表示『內容從未述及柯文哲違背職務收受賄賂700萬元』,簡直無恥至極!」。

113年10月8日民眾黨黨團記者會黃國昌發言稱「喔,這一種綠營跟北檢的打手所寫的垃圾報導沒什麼評論的必要。」。並於113年12月10日民眾黨防災士中隊成軍記者會發表「如果所謂重要的問題是回答這種垃圾週刊的問題,」等言論,侵害其商譽及名譽權,請求賠償100萬元,並將本件民事判決之判決字號、當事人姓名及主文,以20級標楷體白底黑字置頂刊登於被告臉書粉絲專頁10天。

北院審理認為,黃國昌確有發表這些言論,然其係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意見表達,且並無以侵害他人名譽為唯一目的,可認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尚不具違法性,其行為自非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商譽權。駁回精鏡傳媒的提告。

高院合議庭審理認為,精鏡傳媒發行鏡週刊對前民眾黨主席柯文哲所涉京華城案之系列報導,具體指射柯文哲之財產來源不明,甚至收賄,其以事實描述方式連續報導偵辦細節,引發爭端,黃國昌身為民眾黨立委及立法院黨團召集人,在其個人臉書專頁或在記者會中遭追問時,發表這些言論之回應,要屬一般人之常見反應,精鏡傳媒應容忍此等言論。

又黃國昌是美國大學法學博士,曾擔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在大學任教,發表這些言論時為立法委員,依其年齡、教育程度、職業、社經經驗,對於英美人士以「junk news」、「junk journalism」指稱未嚴格審編之新聞報導此慣用語,以及刑事偵查案件應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應不陌生,其認為鏡週刊報導係未經查證之「垃圾新聞」,或懷疑檢調洩露偵查內容使精鏡傳媒得為報導而淪為「北檢的打手」, 合於黃國昌之語言習慣、教育程度、社經地位。

黃國昌發表的這些言論涉及公共事務,對於鏡週刊報導予以負面評價縱令精鏡傳媒不悅,惟既屬公共事務議題,具有促進公共思辯之輿論功能。黃國昌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

合議庭並認為,精鏡傳媒截取網民在網路上表達之意見,難認已證明其商譽或名譽受到貶損。且由一般大眾皆得透過網路平台等管道抒發己見,適足證明我國社會為多元、開放的言論市場,精鏡傳媒發行之週刊報導以及黃國昌所為的這些言論,勢必均受到社會大眾之再評價及判斷,未必會認同或接受這些言論,而可能透過言論市場消除或對抗這些言論,此即社會輿論之正面作用及影響,應予以維護。

合議庭綜合考量這些言論之表意脈絡情境、對精鏡傳媒商譽、名譽之影響是否已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這些言論之可能價值、權衡黃國昌之言論自由與精鏡傳媒之商譽權、名譽權,認這些言論並未逸脫合理評論範圍,難認是不法侵害精鏡傳媒人商譽權、名譽權。精鏡傳媒請求黃國昌賠償100萬元本息及將本判決刊登於其臉書專頁,不應准許。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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