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魚豪(亞太安全與戰略研究獨立工作室)

近期翻閱聯合國公開的 1967 年《外太空條約》文件時,一個深具地緣政治意義的細節不應被忽略:當時以「China」名義參與條約簽署與後續批准程序的,是仍擁有聯合國中國席位的中華民國政府。

這份全名為《關於各國探索和利用外層空間包括月球與其他天體活動所應遵守原則條約》的文件,是現代國際太空法的基石。其誕生於冷戰美蘇太空競賽的高峰,旨在防止外太空淪為大規模毀滅性武器的新戰場,確立了太空不具主權性質的法理基礎。

1967 年《外太空條約》開放簽署時,聯合國中國席位仍由中華民國政府持有;1970 年,聯合國條約資料亦記錄「Republic of China」完成批准程序。當時國際社會普遍承認,由臺北政府代表「中國」參與相關國際條約法律關係。

然而,隨著 1971 年聯合國大會第 2758 號決議通過,北京政府取代臺北政府取得中國代表權。隨之而來的問題是:今日積極參與太空秩序的北京,與 1967 年的原始簽署者之間,在國際法上究竟如何接軌?

北京並未以 1967 年原始簽署國身分重新簽署,而是透過後續「加入」程序,於 1983 年進入條約體系;同時聲明,臺北政府過往以「中國」名義進行的簽署與批准均屬「非法無效」。儘管北京在政治修辭上全盤否定中華民國政府的合法性,但在國際法實務中,卻並未否定「中國」在條約中的主體地位。

▲▼聯合國公開的 1967 年《外太空條約》相關中文文件

從國際法實務角度觀察,北京並非以「新國家」身分重新進入國際體系,而是作為「中國」代表政府的接續者,延續其既有國際法地位。

這反映了國際法中典型的「國家延續」與「政府繼承」概念。北京事實上承接了「中國」作為條約參與國的權利與義務,只是代表國家的政權由臺北轉換為北京。這也解釋了,為何北京能直接承襲聯合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席位,以及部分由中華民國時期所奠定的國際條約關係。

《外太空條約》不僅是政權更迭的歷史見證,也顯露出當前冷戰法律架構與現代科技發展間的脫節。

條約第四條雖嚴禁在外太空部署核武,並禁止月球軍事化,卻未能有效限縮軍事衛星、反衛星武器(ASAT)、電子干擾或太空網路干擾等新興威脅。現今美國成立太空軍、中國大陸強化太空戰略戰力、俄羅斯持續發展反衛星能力,各國雖名義上遵守條約,卻在法律未明文禁止的灰色地帶進行軍事擴張。

對於戰略研究者而言,這份 1967 年的文件不僅是冷戰秩序的遺產,更映照出一段關於代表權變遷的現實。

國際秩序或許會隨強權消長而改變,代表政府也可能歷經更替,但「中國」作為國際法主體的部分法律地位,實際上仍在不同歷史階段之間持續延續。重新回顧這份半世紀前的條約文件時,人們所看到的,不只是冷戰時代的人類太空理想,也是一段關於中國代表權轉移、國際法延續與戰後秩序演變的歷史縮影。(圖片翻攝畫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