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一名竊賊跑到警政署長張榮興之子張邵棠經營的火鍋店趁打烊後行竊,被張邵棠發現後,揪洪姓友人返回店內,毆打這名竊賊,並用熱湯燙竊賊的手、臉及腳部,台中地院審理後,依強制罪分別判處張、洪2人各拘役55天、得易科罰金,均緩刑2年。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114年4月11日凌晨3時41分許,這名竊賊騎電動機車前往張邵棠經營的「羊鮮森火鍋店」,以不明方式進入準備行竊,導致保全系統解除。張男收到通知後察覺有異,立刻駕駛租賃小客車載著洪姓友人於3時46分許趕抵現場,果然堵到竊賊。

不過,張、洪2人當下卻不是選擇報警處理,而是由洪男徒手及張邵棠持球棒毆打竊賊,張邵棠亦有以熱湯燙竊賊的雙手,使竊賊受有手部、足部、顏面部燒燙傷,及右臂、右側協腹、臉部受有瘀傷等傷害,若竊賊有離開之意,即以這樣傷害方式,妨害竊賊離開之自由。直至同日上午5時許,始讓竊賊離開現場。

張、洪2人到案後,張邵棠否認犯罪事實,辯稱只有壓制竊賊;洪男也否認犯罪事實,辯稱僅有拉扯。台中地檢署於是依傷害案件不起訴處分,經台中高分檢再議發回,中檢續偵後起訴。

台中地院審理期間,被害人撤回傷害告訴,張、洪2人於法院準備程序時均自白犯罪,於是以簡易判決處刑。張邵棠的辯護律師雖辯稱被告張邵棠是發現其所經營火鍋店疑遭竊盜,為查明財物損失而一時情緒失控,致生不當言行,其動機純為維護自身財產,尚非無端滋事,情狀顯堪憫恕。

不過,法官審理認為,本案起因於張邵棠發現告訴人準備行竊,遂與被告洪男共同以起訴書所載方式妨害告訴人自由離去之權利長達1小時之久,且被告2人係以持球棒毆打、以熱湯澆燙等強暴手段為之,揆之他們的動機、環境、手段,尚難認有何因特殊原因、環境而犯本案,或有情輕法重之虞,不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之餘地。

法官審酌被告2人均為成年人,發現告訴人行竊時,未先報警處理,反係以起訴書所載方式共同妨害告訴人自由離去之權利,所為實有不該;惟念被告2人犯後尚知坦承犯行,且均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實際賠償其所受損害,告訴人亦表明不再追究本案之態度,於是分別判處2人拘役55天、得易科罰金。

且法官考量被告2人於犯後終能坦承犯行,均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實際賠償其所受損害,並經告訴人表示同意不追究其等刑事責任等情,業如前述,足認頗具悔意,堪認其等上開犯行僅係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經此偵審程序及上開罪刑宣告,當已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宣告緩刑2年。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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