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態偷拍日本公務員 判刑1年定讞 刑後驅逐出境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來台旅遊卻多次犯下偷拍案件的日本岩手縣農林水產部技術員佐々木貴法(護照拼音SASAKI TAKANORI),114年6月8日、同年8月13日2度偷拍被判刑4月確定,不料,具保後又在台北市大同區捷運中山站4號出口前以手機竊錄身穿短裙成年女的裙底私密部位,遭士林地院判刑1年,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台灣高等法院今(27)日駁回佐々木貴法的上訴,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佐々木貴法因旅遊入境我國,去年6月8日、同年8月13日,2度涉犯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期間並於114年6月9日至同年7月22日因案羈押。
不料,佐々木貴法具保後仍不知悔改,再於去年11月6日17時13分許,見身著短裙的女子,拿手機開啟錄影功能,放置於隨身手提包內,再持該手提包靠近被害女子,由下往上竊錄她以裙遮蓋之大腿至裙底等隱私部位,經路人提醒她報警,而經警獲報到場逮捕佐々木貴法。
士院審酌被告因觀光入境我國,竟不思遵守我國法律,隨意盜攝告訴人之性影像,迄未取得告訴人諒解,更曾因相同案件經法院裁定羈押在案,具保釋放後猶不知警惕,悍然再犯,顯具高度法敵對意識,倘非給予相當刑事非難,顯不足兼顧刑罰之一般預防、特別預防功能,判刑1年,並於執行完畢後驅逐出境。
佐々木貴法上訴二審,主張其承認犯罪,犯後態度良好,且積極希望聯繫告訴人 以達成和解等語。但是,高本院合議庭審理後,認原審審酌刑法第57條所規定之各種情狀,並參酌卷附相關科刑證據後,所為量刑已詳細敘明科刑依據及理由,並已兼及被告上訴所指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有賠償告訴人之意願等情,客觀上並無明顯濫權或失之過重之情形,亦未違反比例原則,核無違法或不當之處。
至於被告上訴後雖仍請求與告訴人商談和解事宜,但告訴人業已表明不願與被告和解,所以被告上訴後並無其他量刑因子之變更,其再請求從輕量刑,難認可採,故認原判決所處之刑應予維持,被告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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