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地檢署日前將一名化名阿強的累犯酒駕男子送監執行,該男子自2008年起至2016年間已有3次酒駕紀錄,2025年再度因酒駕觸法,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案件移送至新北地檢署執行時,檢察官考量其多次酒駕,認為易科罰金恐難收矯正之效,因此否准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的聲請,並在阿強到案當日直接發監執行。

阿強入監後隨即向新北地方法院提出聲明異議,主張檢方執行程序有瑕疵。法官審理後指出,檢方雖然考量阿強涉犯4次酒駕而不准易科罰金的理由並無問題,但在程序上確實存在明顯瑕疵。法官發現,檢方在審核阿強是否符合易科罰金資格前,並未實質給予他陳述意見的機會,即便阿強到案後提出陳述,檢方也未進一步審酌個案情況,而是直接援引阿強到案前的審核表做出決定並發監執行。

新北地院法官認定檢方執行指揮確有不當之處,裁定撤銷不准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的執行指揮命令,要求檢方另行進行符合法律程序的執行指揮。此裁定仍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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