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廳加收服務費要開統一發票 清潔費、開瓶費也不例外
📋 重點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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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餐飲業者,加收的服務費、清潔費或開瓶費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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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法規定,銷售額包含營業人收取之一切費用,故上述費用應列入銷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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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業者未依規定開立發票,應儘速補報補繳,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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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以餐廳加收清潔費、開瓶費及服務費為例,說明應開立統一發票的總金額。
相關組織:
台北國稅局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近日提醒餐飲業者,向顧客加收的服務費、清潔費或開瓶費,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未依規定開立發票者應儘速補報補繳,可免予處罰。
台北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課徵營業稅;同法第16條規定上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因此,餐飲業者銷售餐點,除收取餐費外,如有加收服務費、清潔費或開瓶費等,均應列入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餐廳係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乙君與友人攜帶蛋糕及紅酒至甲餐廳慶生,經餐廳告知需另加收清潔費新台幣(下同)200元及紅酒開瓶費300元,當日乙君與友人用餐消費5000元,並加計10%服務費500元,因此甲餐廳應將加收之清潔費200元、開瓶費300元及服務費500元一併開立銷售金額6000元之統一發票並交付予乙君。
該局呼籲,餐飲業者如有向顧客加收服務費、清潔費或開瓶費等,倘有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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