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被新北地檢署起訴犯下網紅「館長」陳之漢槍擊案及擄人勒贖等多件大案的竹聯幫寶和會前會長邵柏傑、組長劉志強,一審合議庭以罪證有疑,利益歸於被告之原則,判決邵柏傑無罪,劉志強則被依組織犯罪、恐嚇取財未遂罪判刑10月;高院今(23)日宣判,邵柏傑仍無罪,劉志強部分有適用法規錯誤之違誤,撤銷原判改依組織犯罪判決,刑期仍是10月。可上訴。

檢警調查,寶和會涉入「台北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商業同業公會前理事長王國振」等2起槍擊案及一起恐嚇取財案,並綁架拘禁涉入「紅景天吸金案」拘禁勒贖「紅景天吸金案」遭通緝的主嫌謝忠奇,109年12月一併依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罪嫌起訴寶和會長林修伯、副會長梁智勝等9人,全案共起訴11人。

邵柏傑及劉志強部分,新北檢另行簽分案偵辦,經破解數位採證還原相關共犯手機資料,清查金流,訊問相關共犯及證人等偵查作為,確認邵柏傑涉嫌指揮犯罪組織、恐嚇取財未遂罪嫌,劉志強涉犯參與犯罪組織與恐嚇取財未遂罪嫌,於111年12月13日起訴。

新北地院合議庭審理認為,劉志強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刑法恐嚇取財未遂罪,審酌其有毒品、傷害前科,素行非佳,偵查時矢口否認犯罪,直至法院審理時才坦承所為的犯後態度,並考量劉男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判處有期徒刑10月。

至於邵柏傑部分,合議庭認為,依卷內事證,有關3起槍擊案、1起擄人勒贖案都查無積極事證足以證明邵柏傑涉入其中;至於地下匯兌業者的恐嚇取財案,邵柏傑雖曾於同日踏足晶華酒店,卻查無邵柏傑指揮寶和會其他成員恐嚇取財,也沒有在寶和會幹部群組內,難據此推認邵柏傑為寶和會前會長或實質領袖。本於罪證有疑,利益歸於被告之原則,自應為有利被告邵柏傑之認定,判決無罪。

高院合議庭審認,原判決就被告劉志強被訴108年7月間之前參與犯罪組織不能證明的部分未於判決理由內敘明不另為無罪,而以更正事實記載之方式為之,有適用法規錯誤之違誤,且漏未認定被告劉志強參 與犯罪組織之終了時間係為警查獲之日,認定事實部分亦有疏漏。

合議庭審究監獄會面之錄音譯文後,仍無從認定被告劉志強於108年7月之前即 已加入寶和會,難認檢察官就劉志強部分之上訴為有理由,惟原判決關於劉志強部分有適用法則與認定事實之違誤,仍屬無可維持。因此撤銷改判。

合議庭認,劉志強知悉犯罪組織具有眾暴寡、施加脅迫、加諸暴力等特性,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對於民眾之人身及財產安全具有威脅性、危害性,竟仍參與寶和會而壯大犯罪組織規模,助長幫派氣焰,更在參與期間夥同寶和會成員實行恐嚇取財犯行,且金錢數額多達2000萬元,犯罪所生危害非輕,考量劉志強之前科素行、智識程度、被害人未實際蒙受財產損害等情狀,量處有期徒刑10月。

至於檢察官就原判決無罪部分提起上訴部分,合議庭認為,原判決認卷內事證無從認定被告邵柏傑有起訴書所指犯行而諭知無罪,檢察官所執上訴理由,仍不足動搖原判決無罪諭知部分,所以駁回檢察官就原判決無罪部分之上訴。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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