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黃子佼涉「創意私房」案一審遭台北地院判刑有期徒刑8月,二審高等法院考量他認罪並與37位被害人成立和解,判刑1年6月緩刑4年,全案上訴最高法院今遭駁回,黃確定免坐牢。

黃子佼與37位被害人和解最高院駁回上訴緩刑確定。(圖/資料畫面)

回顧此案,黃子佼自2014年2月註冊成為「創意私房」會員後,陸續購買、下載37位未成年女子不雅照片及影片,數量多達2341個檔案,一審台北地院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判處8月徒刑,上訴期間遭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並具保新台幣50萬元。

二審去年11月25日宣判,高院認定黃子佼陸續購買、蒐集創意私房的兒少性影像,屬於成年人故意對少年非法蒐集、處理個人資料等犯意,案件審理期間已與37名被害人全部和解並賠償完畢,改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判刑1年6月、緩刑4年,須提供義務勞務180小時及接受法治教育3場。

高檢署去年12月24日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主張黃子佼對於兒少身心健全發展侵害甚鉅不宜宣告緩刑,黃子佼方面認為沒有違反個資法也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原判決採證認事與相關證據法則無違,據以論處之罪刑,並諭知附條件緩刑裁量於法無不合。

最高法院指出,雙方上訴意旨無非就原審採證認事、刑罰裁量職權適法行使,及原判決已詳細論斷說明事項,任意指摘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違法情形不相合;關於違反個資法部分上訴為違背法律上程式予以駁回,重罪部分上訴既從程序上駁回,則與具有想像競合犯關係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及少年性影像輕罪部分,本屬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案件,自無從適用審判不可分原則併為實體審理,該部分上訴同非合法,亦從程序上駁回,全案確定。

另黃子佼仍有一案為持有10位未成年的503個性影像,北檢移請高院併辦審理,高院以無從確認這些性影 像被害人身分及其年齡,故退由檢方另行依法處理,北檢由承辦檢察官另行偵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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