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高虹安條款」挨轟因人設事 本人回應:勿過度政治解讀
立法院今(12日)舉行重大法案三讀,攸關國人參政權益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正式過關。現行《選罷法》第26條規定,曾犯貪污、國安法等重大刑案,即便被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但獲得「緩刑宣告」者,依然終身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不過,新修通過的條文打破此項限制,未來受宣告緩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自由
立法院今(12日)舉行重大法案三讀,攸關國人參政權益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正式過關。現行《選罷法》第26條規定,曾犯貪污、國安法等重大刑案,即便被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但獲得「緩刑宣告」者,依然終身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不過,新修通過的條文打破此項限制,未來受宣告緩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自由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23日初審通過《公職人員選罷法》修正草案,將排除「受緩刑宣告者」的候選人消極資格限制,不過該案在送交院會討論前仍須經朝野黨團協商。此次修法同時增訂曾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之罪且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的規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案在立法院通過初審。(圖/資料照)立
【記者王志成/台北報導】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二十三)日初審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針對候選人消極資格做出重大調整。朝野立委達成共識,擬放寬「受緩刑宣告者」之參選限制;同時,為回應社會對打詐之期待,增訂曾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經判決確定者,將終身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