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 記者林孟潔/台北即時報導
計程車司機李健忠16年前曾犯殺人罪判刑14年,2019年假釋出獄;他去年4月凌晨載酒醉的廖姓男子返家,途中不滿廖說話的口氣和態度,持螺絲起子朝廖的頭部、脖子猛刺11下,丟包路邊離去,最高法院依殺人未遂罪判刑7年10月定讞。
(示意圖/Shutterstock)
李(51歲)2006年曾犯下殺人罪被判刑14年,2019年才假釋出獄;去年4月4日凌晨兩點多,廖在新北市新店安民街某海產店飲酒後欲返家,服務生幫忙打電話叫計程車,車行指派在李前往接送。
李不滿廖說話的口氣、態度,手持螺絲起子下車,打開後座車門要求廖改搭其他車輛,兩人發生爭執;李趁廖以腳踹車門、正要下車之際,拿螺絲起子朝廖的頭部、脖子猛力刺殺11下,見廖倒地仍倒地仍不罷手,以腳猛踩廖的上半身、徒手痛毆廖的頭部一拳。
李犯後駕車離去,路人見廖流血路倒,報案送醫急救,廖撿回一命,但顏面骨折、頸部和頭部多處撕裂傷、頸椎神經損傷,廖至今需靠拐杖行走、拿筷子困難、無法跑步和開車。
李到案後僅坦承傷害,否認自己有殺人犯意,法院開庭時曾稱犯案動機是廖酒後失態,「想起我爸喝酒的死樣子」 才失控犯案。
法院認為,依李的前科,李動輒因駕車和乘客、路人發生糾紛,有多起傷害案件,又因殺人案執行後出監不到2年,無視法律再次犯本案,應加重其刑,且未和廖達成和解,也沒有任何賠償,一審依殺人未遂罪判刑8年,二審改判7年10月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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