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楸玲/台北報導】
二氧化碳捕捉後封存(CCS)為全球邁向淨零排放不可或缺的一環,CCS亦為我國淨零重要策略。環境部依據「氣候變遷因應法」第39條規定,預告「二氧化碳捕捉後封存管理辦法」草案,明定封存核准申請程序、監測及管理等事項,確保封存場址安全,維護環境品質與落實國家減碳目標。
環境部表示,本管理辦法參考各主要國家如日本、歐盟等 CCS 法規與實務做法進行研訂。共計30個條文,重點如下:
1. 事業申請封存核准前,須先取得地質探勘同意文件,以確認場址具備封存之適宜性,並避免開發衝突。
2. 事業應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辦理環境影響評估,申請封存核准時,應將通過環評審查書件所載內容及審查結論納入申請文件。
3. 明定申請封存核准應檢具文件,其中試驗計畫或執行計畫內容包括封存方法、目標量、作業期程、環境監測、補救措施、緊急應變及財務安全規劃等。封存核准之有效期限為十年,期限屆滿前得申請展延。
4. 封存期間及封井後監測期間,須定期申報監測資料,並即時上傳地層壓力、二氧化碳濃度與地震等資訊。
5. 封存期間發生異常情形,事業應依核准之補救措施及緊急應變計畫執行,包括封存場址操作條件及異常情形判識基準、停止灌注與重新啟動門檻及程序。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命事業執行額外補救或強制封井等措施。
6. 明定封井後至少監測二十年,且為確保事業具備足夠財力應對潛在風險及執行長期監測,事業應提具環境損害責任保險或財務保證。
7. 封存之二氧化碳來源應於國內捕捉。對於封存之二氧化碳濃度及成分亦有規範。
8. 事業應設置資訊公開平台,揭露封存場址、計畫內容及監測結果。
9. 明定封存核准撤銷或廢止之情形,如已封存二氧化碳流體應進行後續場址安全維護監測。
10. 本辦法發布前既有試驗計畫,指中油公司鐵砧山碳捕存及台電公司台中電廠碳捕存試驗計畫二案,其於氣候變遷因應法修正公布前已經行政院核定,可免同意探勘文件,逕依本管理辦法提出封存核准申請;且二案位屬已通過環評之開發計畫範圍,並已通過環評變更審查,毋須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
環境部表示,依據最新全球 CCS 追蹤報告(Global Status of CCS 2025),全球目前營運中CCS專案有77個,更有6百多個專案規劃或施工中,其中國際間採用鹽水層的知名封存場址,例如挪威Northern Lights、加拿大Quest、美國Illinois Industrial CCS、澳洲Gorgon、日本苫小牧(Tomakomai CCS Demonstration Project)等均為成功案例。我國必須加快腳步,透過政策環評上位指導,個案環評避免及減輕對環境可能造成之影響,加上本辦法管理機制,加強社會溝通,達成國家減碳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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