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視董監事審查制度爭議 綠委:協商慣例無法源依據
📋 重點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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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視董監事審查會的8名審查委員因文化部長李遠違反協商慣例而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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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立委伍麗華指出,歷屆公視董事會的協商慣例並無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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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麗華強調,公視董事監察人應依《公共電視法》規定,由審查委員實質審查,而非先經立法院朝野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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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麗華呼籲審查委員應在審查會中提出意見並充分討論,以符合制度要求。
原訂16日舉行的公視董監事審查會,8名審查委員今(9)日突然發布辭職信,直指文化部長李遠違反歷屆經由國會不同政黨事前協商候選人名單的慣例。民進黨立委伍麗華表示,審查委員在函文中提到「歷屆公視董事會的順利組成,是因董事監察人候選人名單經由政黨事前協商產生」,但在各項法令中都沒有看到這樣的規定。
伍麗華表示,依據《公共電視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公視董事、監察人的審查委員由立法院推舉11至15名社會公正人士組成,目的就是要避免政治干預。她經查閱公報後確認,沒有立法院朝野協商公視董事的紀錄。
針對董事監察人的產生方式,伍麗華指出,候選人名單依照《公視法》第13條第2項,是由行政院提名並交由審查委員同意。她質疑,若在委員會實質審查前還要先將行政院的候選人名單交給立法院協商,豈不是對審查委員和現行法規的不敬?
伍麗華強調,文化部即將在16日召開第8屆公視董監事第2次審查會,審查委員若對個別候選人有任何意見,應在審查會中提出並充分討論,做出的決議方能符合制度,並回應全體國民、不分政黨的期待。她對於審查委員的意見予以尊重,同時認為董事監察人的產生方式應該遵守制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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