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i傳媒、記者爆料網/周庭慶/雲林報導】雲林地檢察署日前接獲台灣高鐵公司通報發現異常退票情形,由蔡少勳檢察官指揮刑事警察局偵查第六大隊、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成立專案小組深入追查。經縝密蒐證,調閱高鐵PNR訂票系統資料並與台新銀行金流交叉比對分析,成功還原整體犯罪脈絡,查獲林姓男子等5人組成之詐欺及洗錢集團,全案偵查終結,依犯罪組織罪條例等罪嫌起訴,並請求法院從重量刑。
經查,該犯罪集團自114年6月21日起,透過社群媒體(如Instagram、臉書)散布中獎通知、網購實名認證及兌換人民幣等訊息,誘使劉姓等8名被害人依指示以「台灣PAY」進行付款。實際上,被害人所支付款項並非用於稅金或驗證用途,而係轉為支付以林姓男子等人名義訂購之高鐵長程商務艙車票。嗣後,集團成員分別前往雲林、苗栗、板橋、桃園、臺中等地高鐵車站,臨櫃辦理退票以換取現金,總計換取26萬元,藉由多點分散之方式製造金流斷點,企圖掩飾及隱匿犯罪所得來源。
詐騙集團利用高鐵退票洗錢,雲林地檢署起訴5人。翻攝畫面
此種結合交通運輸系統與支付工具之洗錢模式,手法新穎,且透過跨縣市流動操作,大幅增加檢警追查難度。此外,於偵辦過程中發現,該集團於犯罪初期曾研議利用「購買機票後退票」方式進行洗錢,惟考量機場據點較少,且安檢與身分查驗嚴密,頻繁退票行為易遭國境管理機關察覺,遂改採據點密集、進出人流龐大之高鐵車站作為洗錢場域。
雲林地檢署指出,本案被告林姓男子(23歲)、賴姓男子(19歲)、林姓男子(19歲)、林姓男子(19歲)及林姓男子(21歲),涉嫌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嫌。審酌被告等人正值青年,具謀生能力,卻不思正途,分工合作從事詐欺及洗錢行為,助長詐騙犯罪蔓延,嚴重破壞社會信賴及金融交易秩序,已建請法院就其各次犯行均從重量刑,建議判處有期徒刑2年以上,以資儆懲。
雲林地檢署呼籲,對於任何利用民生支付工具及公共運輸機制所從事之組織化、系統化犯罪,將秉持「從速、從嚴」原則積極偵辦,絕不寬貸。同時呼籲民眾,於網路進行交易或領獎時,務必提高警覺,切勿依他人指示操作支付工具或進行不明款項匯出,以免淪為詐騙被害人,甚至成為洗錢鏈條之一環,共同守護社會金融秩序與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