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徐德芬/台北報導

立法院民眾黨團及國民黨立委,日前針對《刑事訴訟法》(刑訴法)提出多項修正草案,包括刪除串證羈押條件、縮短羈押期限,擴大停止夜間訊問對象,以及偵查訊問中不得對被告使用手銬、腳鐐戒具等,引發司法界、學界批判。政大法律系教授楊雲驊今(23)日接受主持人黃光芹《CNEWS匯流新聞網》政論live直播節目《中午來開匯》專訪表示,刑訴法21年來,每年都會修正,但此次法案內容過於荒唐離譜,讓學界一致反對,他擔憂若通過,刑事訴訟體系恐崩解。

針對修法應由誰發動?楊雲驊說明,無論哪一黨執政,執政體系對公務運作、預算運用都較為清楚,且執政黨提出草案後,國會議員可以反對,不會造成一言堂,依根據責任政治分責,政策失敗會由執政黨負責;反之,如果由國會議員提草案,將來怎麼判斷失敗與否?誰要下台負責?恐會造成權責不分。

楊雲驊認為,我國是法治國家,法律制定修正很重大,應要經過縝密討論,若是依個案採報復式修法或染上政治色彩,他都反對,這並非正常民主法治國家應該有的現象。

談及此次修法的第93條修正條文,將搜索期間的禁止離去、命令在場納入24小時聲押期限算起點。楊雲驊表示,羈押最重要的功能是保全跟預防,避免嫌疑人跑掉或串滅證;刑訴法現在規定被告被國家拘提或逮捕後,開始起算24小時為檢調辦案時間,相較於歐美48至96小時,已經是全世界最短且最嚴格保障被告的時間。搜索期間要維持秩序,不讓被搜索人或被告干擾,若修法後將算入24小時內,會讓偵察機關更受限,萬一證據不足、被滅證,這結果誰負責?

楊雲驊舉例,台積電內鬼案,若非用現行法,恐有串滅證之虞,「這個案子還辦得出來嗎?」他指出,有部分案件在偵查階段、搜索時就有開直播號召群眾、媒體,嚴重干擾公權力執行,「在全世界民主法治國家,誰會允許?」

至於108條修正內容,偵查羈押期間由2個月縮短為1個月、審判羈押期由3個月縮短2個月。楊雲驊說,我國的羈押期在先進法治國家算短的,且很多犯罪涉及組織、跨國,蒐證本就不容易,加上我國外交處境,要聯絡調閱證據,實務困難且時間久,如果羈押時間那麼短,等於讓偵查機關縱放人犯。

談及台灣當下是否有濫行羈押、押人取供的可能?楊雲驊表示,羈押與否是法官審理決定,檢察官沒有辦法決定羈押被告,此次修法根本過度壓縮辦案空間,讓罪犯逍遙法外。他強調,法官沒有辦案、破案壓力,且以法治、現實面來看,審檢非一家,法官沒有誘因或壓力,依目前制度,押人取供機率極低。

「這次刑訴法相關草案如橫空出世。」政大法律系副教授李聖傑則認為,刑訴法功能有2個面向,一是保障人權,另一個功能是發現真實、追訴犯罪的功能,如果為了所謂保障人權,把刑訴法所承擔的「發現真實、追訴罪犯」功能完全抽哩,整個天秤就歪了。

李聖傑進一步說,就立法技術而言,以國家、執政黨角度修法有一定程序,不管是由司法或法務部提出,基本都有強大專業幕僚,修法期間會跟學者專家研讀,但若回到各別委員、或國會中,能使用的資源跟國家不同比例,甚至個人執意把想法落實在法律上,這就難免有失誤。

李聖傑表示,這次的刑訴法修法,影響的多是社會矚目案,包括詐欺、毒品犯罪、洗錢、組織性的性剝削、竊盜傷害等,這都有客觀數據呈現,如果在野黨還要執意修法,不免讓外界質疑是針對個案有修法動機。

談及在野黨228之1修正案,檢警搜索約談時,被告可自由活動、打電話指揮同夥;李聖傑認為,這已經混淆搜索本身限制犯罪嫌疑人目的,檢調人員透過搜索時,限制人身自由是為維護搜尋場所秩序。

李聖傑進一步說,24小時內必須聲請羈押已算是世界上最嚴苛限縮,德國為例,其時間比台灣充裕,也不用辦案人員不眠不休。他呼籲,在思考被告人權時,檢調的人權也應思考,「天秤有兩端,都要照顧到」。

至於押人取供的可能性?李聖傑認為,過去威權體制因為檢審體制沒有分,很有可能,但現在相當成熟、檢審分立,法官有司法守護者角色,要羈押時要說服社會,且理由是社會看得到的,且羈押也是有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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