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案 柯文哲律師提上訴批北院漠視檢方逼認罪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被控涉及京華城土地違法容積獎勵、政治獻金公益侵占、挪用眾望基金會款項支付競總員工薪資背信、政治獻金專戶申報不實等4案遭台北地院依貪污等罪判刑17年、褫奪公權6年;柯文哲律師團提出2300字的上訴理由指出,210萬元確實政治獻金,柯與沈慶京並無期約賄賂之合意,且京華城20%容積獎勵合法有據,此外,木可公司及眾望基金會資金運用,屬商業性質與專業分工,並無據為己有情事,沒有侵占、背信問題。
上訴理由指出,北院以彭振聲、邵琇珮認罪,作為認定柯不利的證據,採證嚴重違法。況且,彭振聲作證時描述當時身心狀況極差,患有重病且鈉離子濃度過低,感到「眼前一片黑暗」,且面臨「家破人亡」的極大壓力。邵琇珮認罪是為了爭取緩刑並保留公務員資格的法律策略考量。
律師團認為,2人認罪是受檢察官壓迫致身心壓力、法律策略誘導及不正訊問影響,2人認罪供述與其作為證人接受交互詰問時證述完全不同。
律師團並指出,原審認定210萬元為賄款,但據沈慶京證稱,109年2月20日兩人在市長室會面,是談論「延壽國宅」拆遷案,而非京華城賄賂,北院以沈會後「滿面笑容」推測達成20%容積獎勵與210萬元賄賂之合意,屬擬制推測,缺乏證據。
且210萬元性質為政治獻金,是因威京集團虧損不符公司捐款規定,始改以員工名義捐贈,有集團備忘錄可證明,且捐款匯入民眾黨政治獻金專戶,而非柯個人帳戶,加上北院認容積獎勵價值121億元,與210萬元不成比例,顯不具對價關係。
上訴理由強調,京華城案是依據都委會專業審議之共識決,柯文哲為尊重幕僚專業並批示依法辦理。另政治獻金往來均有合法憑證,其餘木可小物、KP SHOW均屬商業對價,無證據顯示有賄賂收受或公益侵占行為。原判決在認定事實上偏離經驗法則,且在法規範適用上混淆行政裁量與違背法令之邊界,建請二審撤銷原判決,改諭知無罪。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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