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志成/台北報導】
為符合憲法判決意旨並保障繼承人財產權,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十七)日初審通過《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特定親屬的財產(即擬制遺產),將按其占遺產總額比例計算遺產稅額,並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且繳納義務以該受贈財產為限。本案初審完竣,無須交由黨團協商。

此次修法源於憲法法庭一一三年憲判字第十一號判決。該判決指出,舊法對於擬制遺產之遺產稅負擔欠缺明確規範,導致實務上曾發生被繼承人死前贈與配偶高額股票,後續配偶與子女拋棄繼承,卻由未受贈財產之非婚生子女負擔全額遺產稅之不公現象,認定相關條文違憲。

初審通過條文明定,特定親屬受贈財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者,稽徵機關應按各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比例計算遺產稅額,對各受贈人發單課稅。行政院提案說明強調,不論受贈人是否拋棄繼承、喪失繼承權或非屬法定繼承人,均須對該受贈財產負繳納義務,且僅以該受贈財產為限。此外,草案亦明定遺產稅納稅義務人以被繼承人之遺產為限負繳納義務。

為利納稅義務人資金調度,初審條文同步修正相關配套,刪除申請分期繳納須符合「應納稅額在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上」之門檻限制;同時增訂若納稅義務人未如期繳納分期稅款,稽徵機關應對剩餘未繳稅款一次發單,限十日內全部繳清,以確保稅捐徵收與財政紀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