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劣警廁所偷拍又涉「創意私房」案 判刑2年10月
黃姓男子擔任北市員警期間涉嫌在派出所廁所等地裝針孔偷拍,另透過「創意私房」購買兒少性影像。北院依個資法等罪判刑合計2年10月,其中1年8月得易科罰金,緩刑5年。
台北地方法院4月30日宣判,今天公布判決主文,黃男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罪,得易科罰金部分,判刑1年8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判刑1年2月。均緩刑5年,須支付公庫20萬元、提供120小時義務勞務。北院尚未說明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及量刑理由。
全案緣於,台北市警察局信義分局於民國113年11月間發布新聞稿表示,黃姓男警涉於同年7月間,在派出所廁所放置針孔密錄裝置,警局立案調查並查扣證物,移送台北地檢署偵辦;由於黃男在職期間涉嫌犯罪且惡行重大,報請記2大過予以免職處分。
台北地檢署去年5月間偵結,依違反個資法等罪嫌起訴黃男,並建請法院審酌他假借公務員職務上機會犯罪,依法加重其刑。
根據北檢起訴,黃男於107年10月至113年7月間,擔任信義警分局派出所警員,於113年7月間,數度及不定時將針孔密錄器放置派出所1樓、2樓廁所的衛生紙捲筒架內或垃圾桶內,隨機竊錄他人上廁所。
另方面,黃男對某女同事有好感,乘隙備份女同事鑰匙,於109年10月間持備份鑰匙進入女方租屋處,並將針孔密錄器放在廁所排風口,約攝錄2天至5天後,再侵入租屋處取回。
檢方發現,黃男也在住處廁所放置針孔密錄器,趁邀請同學、同事或友人到住處之際,涉嫌竊錄影片。
此外,起訴書指出,黃男在107年至108年間起,陸續自網路下載兒童及少年的性影像,並儲存在行動硬碟及電腦中,且他也是「創意私房」網站的會員,涉嫌從「創意私房」網站分別購買未成年少女自拍的性影像。(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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