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僱討債封住口鼻致死 2惡煞二審仍重判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發生於113年10月的台南東山「膠帶封屍」命案,分別收受男子劉正男6000及2000元報酬為劉男討債「教訓」呂姓被害人的詹凱翔、謝勝偉,竟以膠帶綑綁呂男,並將他棄置在台南市東山區堤防,導致呂男窒息死亡,台南地院國民法官法庭依共同犯殺人罪判處詹凱翔徒刑10年7月、謝勝偉徒刑12年;台南高分院今(12)日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原判。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另行通緝中的劉正男與呂姓被害人有金錢糾紛而欲給呂男「教訓」,於是先後答應給付詹凱翔6000元、謝勝偉2000元報酬,於113年10月21日16時後,劉正男與詹凱翔、謝勝偉前往台南市東山區龜重溪北側堤防附近之涵洞商議,共同基於三人以上攜帶兇器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之犯意聯絡,由劉正男將呂男誘騙出面,且持刀具要脅呂男配合後,再由謝勝偉架住呂男,詹凱翔則持劉正男事先準備之膠帶綑綁呂男以控制其行動。
3人謀議既定後,劉正男於同日19時55分許,先相約呂男出面,騎車將呂男載至台南市東山區聖賢里聖賢堤防道路0K+350公尺處與詹凱翔、謝勝偉會合,之後劉正男與呂男發生口角爭執,即拿出預先藏放在堤防邊的刀具指向呂男,以此要脅呂男配合,謝勝偉則自呂男背後徒手勒住呂的頸部,詹凱翔則持預備之膠帶纏繞綑綁呂男雙手,並共同將呂男帶往堤防上,過程中劉正男又出手毆打呂男,呂男掙脫手部膠帶企圖脫逃,為謝勝偉等人所阻止,詹凱翔見狀則再持膠帶將呂男之雙手與身體纏繞綑綁在一起,劉正男則持膠帶纏繞綑綁呂男的雙腳等處。
當該綑膠帶使用完後,劉正男則再持詹凱翔所交付之另1綑膠帶,在謝勝偉仍自呂男背後徒手控制呂男的情況下,由劉正男持膠帶纏繞綑綁呂男的口鼻部位,而詹凱翔、謝勝偉明知呂男口鼻遭劉正男持膠帶纏繞綑綁將無法呼吸而窒息死亡,仍在劉正男纏繞綑綁呂男口鼻部位及再持膠帶纏繞綑綁呂男之下顎部位,使呂男無法自由行動後,將呂男棄置在堤防上先行騎機車離開,呂男因口、鼻及四肢均遭纏繞膠帶無法脫困,最終導致外呼吸道阻塞而窒息死亡。
台南地院國民法官法庭依共同犯殺人罪判處詹凱翔徒刑10年7月、謝勝偉徒刑12年,檢察官及被告2人均上訴二審。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審理認為,本件原判決依憑被告2人之供述、國立成功大學解剖報告暨鑑定報告書、鑑定證人即法醫師劉景勲於原審之證述、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相驗暨解剖照片、被害人陳屍現場照片及被害人解剖照片及卷內相關證據,認定被告2人與劉正男將被害人帶至案發現場發生口角後持刀威脅,毆打被害人,並持膠帶綑綁被害人。
且被告2人離開案發現場前,被害人已遭劉正男以膠帶纏繞綑綁其口鼻及下顎,被告2人於見劉正男持膠帶纏繞綑綁被害人呂男之口鼻部位時起,已可預見劉正男持膠帶纏繞綑綁被害人呂男之口鼻部位,會導致呂男無法正常呼吸而窒息死亡,且劉正男更以膠帶纏繞綑綁呂崇瑜之下顎,用以確保呂男口鼻部分之膠帶不會上下滑脫,卻放任、容任其發生,且不違背其2人之本意,其2人主觀上確有殺人之不確定故意等情,所為之事實認定,無違背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而顯然影響於判決之情。
原審就被告2人所量處之刑,業已具體斟酌關於刑法第57條科刑應審酌之一切情狀,客觀上並未逾越法定刑度,且與罪刑相當原則無悖,難認原判決有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或濫用其裁量權限之違法情形。被告2人及檢察官主張原判決量刑不當,均無理由。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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