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非洲豬瘟案 造假廚餘蒸煮申報 豬農父子分別判刑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114年10月間台中爆發非洲豬瘟案,台中地檢署偵辦後,查獲養豬場負責人陳福及其子陳瑞堂長期造假廚餘蒸煮申報與再利用資料,甚至將疑似患病且在停藥期內的豬隻仍送往肉品市場拍賣,依詐欺、偽文、廢棄物清理法等罪嫌將2人起訴,台中地院審理後,今(28)日判處陳瑞堂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併科罰金8萬元;陳福徒刑1年6月、併科罰金10萬元。可上訴。
法院認定的犯罪事實共分3個部分,一、陳福父子經營的台中市梧棲區「洽興畜牧場」依法須高溫蒸煮廚餘方可餵食豬隻,陳瑞堂為規避環保機關查核,自112年1月8日至114年9月30日間,長期以「舊照新傳」方式,將111年間拍攝之廚餘蒸煮照片,上傳至環境部「廚餘蒸煮申報系統」,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罪。
二、陳瑞堂將超量標購之廚餘轉售予其他畜牧場,卻仍委託不知名業者,於114年1月至9月間,在「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不實申報該部分廚餘皆由「洽興畜牧場」再利用,並虛報液化石油氣使用量,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申報不實罪。
三、114年10月間,該畜牧場爆發豬隻大量死亡,陳福、陳瑞堂均明知豬隻可能染疫且剛投餵「安莫西林」未逾15天停藥期,為避免蒙受損失,竟由陳福填具不實之「家畜健康聲明書」,於114年10月13日將30頭豬隻(其中2頭豬隻於運抵前死亡)運往大安區肉品市場拍賣,致買受人陷於錯誤標購上開28頭豬隻,詐得拍賣價金32萬15元。
合議庭審認,被告陳瑞堂就「犯罪事實一」所上傳不實蒸煮照片部分,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罪。就「犯罪事實二」對廚餘與瓦斯用量不實申報部分,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之申報不實罪。
被告2人就「犯罪事實三」所示隱瞞疫情而共同填寫不實聲明書販售病豬部分,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其等共同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屬想像競合犯,依法從較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陳瑞堂所犯3罪(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罪、廢棄物清理法申報不實罪、詐欺取財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辯護人雖以被告陳瑞堂坦承犯行、已經結束營業為由,請求法官酌減其刑。但合議庭認為,其身為專業養豬業者,卻長達2年多以「舊照新傳」的作假手段規避環保機關稽查,且在養豬場爆發嚴重疫情時,仍將染疫豬隻送往市場拍賣,破壞國家廢棄物管控並可能造成防疫破口,對社會危害重大,不符合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的特別減刑規定。但是,陳福於本案行為時,已滿80歲,符合刑法第18條第3項高齡減輕其刑之規定,考量其主動繳回犯罪所得等犯後態度,予以減輕其刑。
合議庭審酌本案犯罪節,嚴重破壞國家廢棄物管控,更恐致病毒擴散,將整體養豬產業置於高度風險中,對社會危害甚鉅,並斟酌被告2人於本院坦承犯行之態度,本案犯罪所得已繳回,及被告2人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而為本案量刑,並就被告陳瑞堂各罪所處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之申報不實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8萬元、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合併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3年。陳福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罰金10萬元。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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