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親班狼師猥褻又偷拍 36罪判刑10年6月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台南市某安親班擔任老師的張姓男子,竟向學生女童下毒手,不但猥褻女童觸摸下體,還偷拍如廁及下體照片,台南地檢署起訴後,台南地院今(14)日依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等共36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可上訴。
南院的判決分別是,張男犯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共8罪,各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2罪)、3年2月(6罪);又犯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乘機猥褻罪,共3罪,各判處有期徒刑2年(2罪)、1年(1罪);又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8月;又犯拍攝兒童性影像罪,共25罪,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25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
檢方起訴指出,張男為某安親班老師,明知本案安親班所招收之學生均係12歲以下之兒童,對性及猥褻行為之知識及判斷能力未臻成熟,竟為滿足己身情慾,於108年6月至114年6月間,在安親班之1樓、2樓學生休息室、2樓教室、1樓櫃臺、1樓廁所等處,分別對甲童、乙童、丙童、丁童、戊童及不知名女童分別為強制猥褻、乘機猥褻、猥褻等犯行,及對不知名女童拍攝性影像25次。之後經甲童於114年9月間在校填寫性平學習單後,經校方通報報警處理,始被查悉。
南院審理認為,被告為安親班老師,明知本案之被害人等於案發時均為12歲以下之兒童,心智發育尚未健全,對於性自主、性隱私及身體自主判斷能力之思慮亦未臻成熟,竟為滿足己身慾望而為本案上開犯行,欠缺尊重他人性自主、性隱私之法治觀念,除對各被害人之身心健全、人格發展造成不良影響外,更嚴重侵害其等之性自主、性隱私決定權,本案被害人人數甚多,被告所為實屬惡劣。
合議庭考量被告坦承犯行,已與丙童、丁童、戊童及其等家長成立調解,並履行完畢,迄未與甲童、乙童及其等家長成立調解、和解或賠償其等損害;再參以各被害人、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調解時及以書面表示之意見;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暨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8月到3年4月徒刑,並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年6月。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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