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著林姿妙名號詐財6500萬 10案重判73年定讞
宜蘭縣政府前專員許智信,打著縣長林姿妙秘書的名號,向17名被害人詐騙總計6500萬餘元。其中7件已依刑法詐欺取財罪判刑2年6月定讞並發監入獄;最高法院審理其餘10件,判決駁回上訴,維持高院更一審判決內容,10案累計總刑期共判處73年2月,全案定讞,未來將由檢方聲請定應執行刑。
許智信於2020年2月至2023年9月間,受宜蘭縣政府公共造產基金僱用擔任業務員、管理員及專員,負責推展公共造產事業,並支援縣長室基層服務。
判決指出,許智信後來擔任林姿妙團隊駐區宜蘭市專員,經常替林姿妙「跑攤」參加各式紅白帖場子,對外宣稱是縣長秘書或助理,被視為縣長的重要親信。
判決所指,許智信因積欠高利貸無力償還,2021年6月至2023年9月間,以「有未公開的政府採購標案可以投資」名義,騙10名被害人投資;2023年1月至9月間,訛詐7名被害人「有投資案可供投資」,共騙取6500萬餘元。被害人認為許智信是縣長面前的紅人,應不會欺騙,因此紛紛掏錢投資。
2023年9月許智信謊言遭戳破後失聯,宜蘭縣府緊急將其解雇,警方於同年10月初在台北車站附近逮捕許智信,檢方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並提起公訴。
宜蘭地方法院一審認定許智信是具法定權限的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巨款,敗壞公務人員形象,依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重判12年徒刑、褫奪公權5年。許智信上訴堅稱無罪,否認說過自己是「縣長秘書」,自認只是「小跑腿」。許智信詐騙所得,僅歸還部分款項。
台灣高等法院二審,改認定許智信詐騙名目並非其職務上行為,改依刑法普通詐欺取財罪輕判4年10月徒刑。最高法院將其中7個案件駁回上訴,判刑2年6月定讞,許智信已入監服刑。至於另外10個案件,最高法院認為二審未仔細說明許智信是否有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被害人財物,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
高等法院更一審今年2月改認定此10件構成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分別量處7年2月至7年10月不等刑期,刑度加總高達73年2月,但更一審並未定應執行刑。
更一審認為,許智信迄未與被害人和解,也未再賠償,僅坦承犯普通詐欺罪,未坦承全部犯行,犯後態度不佳。最高法院9日認為更一審量刑並無違背法令之處,駁回許智信上訴定讞。許智信的刑度將由檢方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才能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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