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佑/退休人士

日前,美國佛羅里達州一名女子收到警方開出的交通罰單,理由是「開車時用右手滑手機」。然而令人傻眼的是,這名女子根本沒有右手。即使當場向警察展示自己截肢的事實,員警仍堅持開單。事件透過社群媒體曝光後引發輿論譁然,最終法院撤銷了這張罰單。

許多人看到新聞後鬆了一口氣,認為既然罰單已撤銷,事情就算告一段落。但問題真的如此簡單嗎?

如果一名執法人員在事實明顯不符的情況下仍執意開單,甚至在當事人提出證據後仍拒絕更正,那麼除了撤銷處分之外,是否也應檢討其執法態度與相關責任?否則今天是開錯罰單,明天又會不會有其他人因為類似的疏失或濫權而受到傷害?

無獨有偶,台灣也曾出現引發社會高度關注的案例。2020年,陳青旭因欠繳1.8萬元交通罰鍰,祖厝竟遭行政執行署拍賣。監察院調查後指出程序存在諸多違失,甚至以「失格」形容相關執行作為。後續行政執行署也承認問題存在,撤銷拍賣處分,並對相關人員進行懲處。

然而,案件至今仍有許多疑點未獲合理說明。例如執行署提出的「2018年查封照片」,背景卻出現2019年才裝的冷氣機;又如房屋明明早已改建為磚造,拍賣時卻仍以木造房屋估價;拍賣資訊地方居民幾乎無人知曉,卻有人能精準掌握資訊低價得標。這些問題涉及的恐怕已不只是行政疏失,而是是否存在不實登載、偽造文書,甚至瀆職、圖利等更嚴重的法律責任。

令人憂心的是,每當類似事件爆發,官方往往以「撤銷處分」或「行政懲處」作為結局,彷彿只要結果恢復原狀,一切就能船過水無痕。然而,法治國家的核心精神,從來不只是糾正錯誤,更包括釐清真相與追究責任。

如果一般民眾偽造文書,可能面臨刑事責任;企業提供不實資料,也可能遭受重罰。那麼,當公務員涉嫌製作不實筆錄、登載不實文件,甚至因此侵害人民的財產權與基本權利時,難道只需記過、申誡,或撤銷原處分即可?

事實上,一個錯誤的處分所造成的傷害,往往在撤銷之前就已經發生。名譽受損、時間耗費、精神壓力、財產損失,甚至家庭生活受到衝擊,都不是一紙撤銷決定就能完全彌補的。

撤銷錯誤處分,頂多恢復部分權利;但若違法者無須承擔相應責任,制度便無法產生警惕作用。今天受害的可能是某位駕駛,或是一個欠繳罰鍰的家庭;明天受到傷害的,或許就是你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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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來源:Pngtree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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