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於今天(7日)完成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的初審程序,核心內容為將行使選舉權的年齡限制由現行的20歲調降至18歲。為了確保選舉事務運作並規避憲政疑慮,委員會決議將相關修正條文的具體生效日期授權由行政院決定,並同步通過附帶決議,建議立法院修憲委員會正式展開修憲程序。
 

青年參與公共決策是全球性發展趨勢

 
在進行18歲公民權修法的實質討論時,民眾黨立委許忠信引用國際案例指出,推動青年早日參與公共決策已是全球性的發展趨勢。民進黨立委蘇巧慧與林宜瑾則認為,下修公民權年齡雖是各黨派的共識,但由於憲法第130條仍保有20歲的規定,為防範修法後因違憲爭訟導致選舉效力出現爭議,因此主張採取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的彈性做法。
 
國民黨立委張智倫則提到,18歲青年目前在刑事、民事、稅務及兵役等法律義務上,都已必須承擔完整的責任,然而在權利方面卻需等到20歲才享有選舉權,明顯存在權利與義務不對等的情況。他進一步建議,立法院現有的修憲委員會應在各黨達成共識的基礎上,朝向修憲途徑邁進,以保障青年權利的落實。
 
內政部長劉世芳於會中提供數據顯示,截至今年12月底,全國18歲至20歲的人口總計約有41萬7千餘人,其中約有七成居住於六大直轄市。她警示若僅修改選罷法而未妥善處理憲法層面的爭論,未來的選舉認定勢必會產生疑慮,且此類問題並非行政機關所能獨力排解,可能必須訴諸司法程序。
 

修正案生效日攸關年底選舉 逾期仍採舊制辦理

 
中選會針對選務作業提出提醒,包含投開票所規劃與選舉人名冊編列等工作。由於今年選舉定於11月28日,且將於8月20日發布公告,若法規修正案在公告日之後才生效,該次選舉仍須依照舊制辦理。法務部參事謝志明亦補充,學術界對於是否能僅透過修法即達成下修公民權目標仍存有異見,最終的裁決權仍專屬憲法法庭。
 
最終,內政委員會採納了劉世芳的建議,針對公職選罷法第14條,以及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11條與23條等涉及公民權之條文,明定授權行政院訂定施行日期,其餘行政程序條文則維持原案。
 
針對修法可能觸及的憲法爭議,委員會通過的附帶決議指出,18歲公民權符合國際潮流且立法院已具備下修共識,但因涉及憲法第130條的憲法疑義,仍有待司法院憲法法庭解釋。為避免憲政爭端,建請修憲委員會同步啟動相關修憲工作。廖先翔宣布全案審查完畢並通過初審,後續將編撰審查報告提交院會討論,並交付黨團協商。(責任編輯:殷偵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