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在屏東縣屏東市開設資優教育補習班的李姓負責人兼數學老師,竟在下課後將15歲的女學生叫到辦公室,以雙手搔癢女生接近胸部下方之腰部約3分鐘,拉女學生坐在其大腿上,還趁女學生詢問數學問題時,將手捂在女生手背上,屏東地檢署依強制猥褻罪嫌起訴李男,遭屏東地院判決無罪,檢方上訴二審;高雄高分院今(28)日改依性騷擾罪判李男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由於全案一審無罪,二審改判有罪,可上訴三審。

檢方起訴指出,李男為屏東縣屏東市某補習班的負責人兼數學老師,於113年2月24日13時許補習班下課後,在補習班藉質問為由,要求被害女學生進入其辦公室內,並為其修理辦公室內的櫃子門板。之後被害女生稱無法修理,李男即違背女生意願,將女生強拉至其大腿上坐下後,以雙手搔癢女生接近胸部下方之腰部約3分鐘,以此方式猥褻甲女。

113年3月初課間時,李男在補習班藉前次女生未修好櫃子門板為由,要求女生進入其辦公室內,並違背女生意願,將女生強拉至其大腿上坐下後,搔癢她接近胸部下方的腰部約3分鐘,以此方式猥褻。

113年3月25日某時許,李男在補習班其辦公室內,趁女生前來詢問數學問題,不及抗拒之際,將手放置於女生手背上達3秒,並撫摸女生的頭,以此方式對女生為性騷擾。

屏東地院以被害女生各次陳述間有齟齬之處,重要細節,指述前後不一,犯罪時間不相吻合,亦無從核實,並與其他證據互相矛盾,具相當瑕疵;就補強證據部分,或與被害女生證述不相吻合,或屬累積性陳述,且無法證明與本案是否相關及排除其他因素影響,均無從補強女生之證述。因此認定犯罪事證不足,判李男無罪。

高雄高分院合議庭審理認為,參酌多位證人證述之情節,已核與被害人指訴相符。並有被害人於案發後多次前往屏安醫院就診之病歷資料可按,被告李男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後段利用機會性騷擾罪。

合議庭認為,被告於擔任補習班老師兼負責人期間,明知被害人為其補習班未成年人學生,竟利用被害人在辦公室為其修理櫃子門板之機會,乘其未及抗拒將被害人拉至自己大腿,再以雙手在被害人腰際不斷徒手搓揉搔癢,已使被害人感到遭突如其來之冒犯而深感不安、恐懼,事後就學情緒亦大受影響,甚至多次前往醫院身心科就診,是其所為對被害人心靈上所造成傷害匪淺,實屬不該,參以被告自始否認犯行,且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取得原諒之犯罪後態度因而量處有期徒刑5月,並得易科罰金。

照片來源:AI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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