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新北市一名30歲曾姓男子114年11月11日佯稱到輔大醫院看診,進入診間後掏出美工刀,攻擊泌尿科名醫江漢聲,造成江的右手腕刺傷及左腹部輕微擦傷,新北地檢署被依殺人未遂、違反醫療法等罪嫌起訴曾男並求刑7年;新北地院今(26)日宣判,合議庭變更起訴法條,改依傷害罪判曾男徒刑1年6月。可上訴。

合議庭認定的犯罪事實,曾男於114年10月底某日,在社群網站Facebook預先寫下「本人必須預先聲明,基於下述之理由,無對江漢聲殺人之主觀犯意 」等內容,並以不詳APP軟體設定於114年11月11日17時刊登該等內容。

曾男再於114年11月11日14時26分許,佯以掛號病患身分,進入址設新北市泰山區貴子路69號2樓之輔大醫院204號診間,趁江漢聲為其診察完畢正在洗手而背對曾男之際,口喊「我不是來看病的,我看你不爽很久了」等語。

曾男並自江漢聲身後趨前靠近,持預藏之扣案美工刀1把朝江漢聲下半身揮砍,曾男見江漢聲轉身徒手抵抗,仍持續持刀攻擊江漢聲,致江漢聲受有右腕約6公分撕裂傷、左前臂淺裂傷、左手左腹壁擦挫傷等傷害,江漢聲見狀趁隙逃離診間,曾男又將手中美工刀朝江漢聲離去方向擲去,而以此方式妨害江漢聲執行醫療業務。

合議庭認為,起訴書雖起訴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嫌,但是被告主觀上只有傷害之犯意,並無殺人之犯意,就此部分變更起訴法條為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合議庭審酌,被告對告訴人另案獲判無罪,心生不滿,竟不思理性溝通,率以謀求輿論關注為藉口,對告訴人持刀相向,所為欠缺現代社會成員包容異見之基本能力,除致告訴人受有前述傷勢外,更造成醫療從業人員心生恐慌,及社會上提供日常公共服務者,於毫無防備之日常行止中,懷有惶惶不安之感,且其妨害告訴人執行醫療業務,顯未尊重醫事人員及醫療業務之執行,對醫病關係造成不良影響,所為實有不該。

合議庭衡諸被告自始坦承犯行,惟未能獲得告訴人諒解之犯後態度,及其自陳大學休學中,從事兼職社會科家教,未婚、無子女,目前獨居在外,以家教報酬及父母提供之生活費用為主要生活經濟來源,無需扶養他人等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所載並無其他前科之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徒刑1年6月,以資警懲。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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