揪團尋仇砸兩屋!六助陣者竟辯稱「以為受邀烤肉 湊熱鬧」 判決出爐
不滿友人遭毆竟揪團尋仇!嘉義王姓男子今年1月號召6名友人助陣,深夜接連前往2戶住家砸門、毀物,甚至開車衝撞鐵門,造成屋主財物受損;6名助陣者落網後一度辯稱只是受邀烤肉、湊熱鬧,未料仍被法院認定涉案,嘉義地院審理後依「聚眾鬥毆罪」相關刑責,判王男7月徒刑,另6人判刑4月至7月,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王男因友人遭人毆打,心中不滿,決定找人討回公道。今年1月間,他透過通訊軟體找來6名男子,約在嘉義市西區某處路口碰面,隨後分乘多輛轎車出發,展開尋仇行動。
一行人首先抵達A姓被害人的住處,王男與李、黃2男下車,拿起球棒朝住家及屋外物品猛砸,其他4人則留在現場助勢。砸完A家後,7人並未就此罷手,又驅車前往B姓被害人住處。
抵達現場後,眾人先以車輛衝撞住家鐵門,接著由王男、李男、黃男持球棒破壞屋外物品,其餘4人則在旁助勢。短時間內接連攻擊2處住家,導致屋內外多項物品受損,居民居住安寧也受到影響。
警方後續追查,7人陸續落網。不過,其中6人到案後否認犯行,辯稱當天只是受到邀請前往烤肉,或單純跟著朋友湊熱鬧,過程中都沒有下車,也沒有參與砸毀物品,更不知道王男是要找人尋仇。檢方調查後認為,6人的說法與相關事證不符,顯係事後卸責之詞,因此未採信,偵訊後將王男及其餘6人一併提起公訴。
嘉義地院審理時認定,王男等7人明知以多人攜帶球棒前往他人住處,仍共同參與,行為不僅造成被害人財物損失,也破壞社會安寧及人民居住安全。不過,考量7人最後均坦承犯行,且已取得被害人諒解,其中王男另同意賠償25萬元,並與其中1名被害人達成和解,因此依法量刑。
合議庭法官依《刑法》150條「聚眾鬥毆罪」第一項:「犯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3人以上首謀及下手實施者」,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李男、黃男同樣持球棒動手,各判7個月徒刑。至於另外4名在場助勢者,則依同罪「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3人以上施強暴在場助勢」,各判有期徒刑4個月,均得易科罰金12萬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