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台南市前副市長顏純左四子顏大鈞,被控以「政二代」的名號,向梁姓女子等6人詐欺吸金近億元,台南地院依6項詐欺取財罪,判處1年到3年10月不等徒刑,應執行7年10月,並沒收及追徵犯罪所得,案經上訴二審,台南高分院今(27)日撤銷原判決,以顏大鈞已與全部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展現還款誠意,大幅減刑改判2年、緩刑5年定讞。

檢方起訴指出,顏大鈞明知自己無資力,且手上並無投資項目,竟於110年間起,利用其父親顏純左前為台南市副市長之身分、政商關係良好,以此方式取信於人,分別向被害人佯稱有與當舖業者合作,可擔任金主投資,賺取利息分潤等詞。

顏大鈞向另名被害人佯稱可投資中古汽車買賣,賺取利息分潤及可投資台南市學甲區自辦市地重劃區,賺取利息分潤等詞;再向另名被害人佯稱賴清德是他乾爹,可投資台南市學甲區自辦市地重劃區等案,賺取利息分潤等詞;向被害人佯稱有與當舖業者合作,可擔任金主投資,亦有他父親所推行市政府科技執法等工程標案可投資,賺取利息分潤。

此外,顏大鈞還向某被害人佯稱有市政府重劃區、科技執法等工程標案,他負責檯面下,可投資賺取利息分潤等詞;又向某被害人佯稱他爸爸有關係,可投資市府公共工程、自辦市地重劃區、養殖蝦場,賺取利潤等說詞。

這些被害人因而陷於錯誤,各交付670萬元、860萬元、2002萬元、570萬元、共5096萬8950元、2800萬元給顏大鈞,但是,顏大鈞收到款項後,並未實際投資,反將款項用於支付允諾他人之利息、賭博等用途。直到114年4月間起,被害人們無法聯繫顏大鈞,才報警處理。

二審合議庭認為,檢察官上訴理由稱,被告顏大鈞自112年1月10日至114年4月12日間,以其父親曾任台南市副市長之特殊背景身份以及佯稱「賴清德是他乾爹」之惡劣手法施行詐術,先後向告訴人李盛雄、梁淑惠、呂佳益詐得鉅款,造成李姓、梁姓、呂姓告訴人龐大損失,濫用李姓告訴人之信任,更嚴重損及政府機關與公眾人物之聲譽。

顏大鈞東窗事發後,更失聯、搬離住處,甚至企圖搭機出境逃亡,未曾對其犯行表達過歉意,雖坦承犯行且曾表達洽談和解之意願,卻避不見面,未與呂姓、李姓告訴人達成和解,調解程序中表示僅願賠償梁姓告訴人765萬元,原判決所處之刑顯與告訴人等所受之損失差距甚大而量刑過輕。

合議庭認為,被告於高分院審理時,已與李姓、梁姓、呂姓告訴人分別以賠償480萬元、1200萬元、740萬元調解成立,被告並依約支付第一期款項分別為120萬元、300萬元、200萬元,其餘款項告訴人均同意被告以分期給付。

告訴人等請求法院從輕量刑並同意給予被告緩刑之宣告,此部分量刑因素已有重大改變,與原審審理時不同。

合議庭以被告已支付第一期賠償款項,足見被告有悛悔實據,被告又無犯罪前科,符合緩刑宣告之要件,6名告訴人均同意給予被告緩刑宣告,合議庭認為適宜就被告所處之2年徒刑,併予宣告緩刑5年,並督促被告依調解內容按期履行,命被告於緩刑期間內支付告訴人等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若有違反,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聲請撤銷對被告所為之緩刑宣告。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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