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蔡金木宅文資審議 經審慎評估不具文化資產價值
📋 重點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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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新店區蔡金木宅經文化資產審議會評估後,因文化資產價值未達法定基準,決議不予指定為古蹟或登錄為歷史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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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建物原為公有土地,後出售予私人,屋主在法院確定強制執行拆除前申請文化資產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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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會認為建物現況與特徵不符、歷經多次增修建難辨識原始工法,且與水圳維護或煤礦產業歷史貢獻關聯性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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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文化局強調此案均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踐行法定審查程序,給予相關所有權人充足時間提出事證。
相關組織:
新北市府文化局
記者吳瀛洲/新北報導
座落新北市新店區蔡金木宅經建物所有權人申請為古蹟、歷史建築及紀念建築保存,新北市府文化局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辦理法定審查程序,日前經文資審議會討論後,因相關文化資產價值未達法定審查基準,決議不指定古蹟及不登錄歷史建築、紀念建築。
文化局表示,蔡金木宅原建於公有土地,後續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原農田水利會)出售予私人,產生屋主及地主間之私權糾紛,建物於一一四年六月在法院確定強制執行拆除前,接獲屋主賴女士提出房屋稅籍證明,以建物所有權人身分申請為文化資產保存;文化局依法受理申請並公告建物為暫定古蹟,另請法院在審議程序完成前,暫緩執行拆除作業,以保存建物狀態,為充分釐清申請內容及調閱相關文史資料,亦已延長文資審議期間及暫定古蹟期限至一一五年六月廿三日。
為求審慎並兼顧相關人等權益,文化局給予建物及土地所有權人同等充分論述意見之機會,俾供審議委員參酌評估。
文化局指出,此案審議委員就申請人所提相關事證檢視,認為其建築形式與材料現況不符決戰型住宅之特徵,且歷經多次增修建已難以辨識原始工法與技術,無法證明建物為二戰末期興建。另蔡家與建物對於水圳維護或煤礦產業之歷史貢獻上,僅呈現地理位置相近,建物的歷史功能和人物貢獻無法呈現高度關聯性,因此不符合法定審查基準。
文化局強調,此案皆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踐行法定審查程序,過程中均給予相關所有權人充足時間提出有利之補充事證,專案小組亦就建物之歷史、藝術、科學、人物及自然等價值作成評估結果,並提送審議會審議,經審議委員依古蹟、歷史建築及紀念建築之法定審查基準審慎評估,決議不指定古蹟及不登錄歷史建築、紀念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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