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長期家暴妻子,又在妻子聲請保護令獲准後,當街持刀將妻子與小姨子砍死的謝姓男子,經新北地院國民法官法庭審理後,判決謝男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新北地檢署研議後,認殺人判死不應以「固定人數畫定門檻」,與生命法益應受高度保障意指未盡相符,依法提起上訴。

新北檢上訴理由認謝男是有預謀犯案,被告自114年5月起即多次預告殺人,並於案發前1日購買廚刀、鋁棒,案發當日埋伏於被害人返家途中。原判決要求檢察官須證明被告於預謀階段即具有「連續殺人之計畫」,過度限縮「出於預謀之蓄意連續殺人」之意涵。

在犯罪手段方面,檢方上訴主張,被告駕車衝撞後,刻意先殺害張女胞妹,使張女目睹至親遭殺害後,再將其殺害。原判決認「殘忍手段」僅限於殺人構成要件之實行行為,而將上開犯罪歷程排除於評價之外,對「明顯不人道、有辱人格、極端凌虐之殘忍手段」之解釋亦屬過度限縮。

且在犯罪結果方面,檢方認為,原判決認殺害人數須達3人以上,始得認屬犯罪情節最嚴重之情形。惟「多人」之文義並非當然排除2人,刑法第51條第1款所定「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即為適例。

生命法益具有不可替代、無法回復之本質,殺害2人是否已屬最嚴重犯罪情節,本應綜合行為人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預謀程度、侵害法益及犯罪結果等個案情狀具體判斷,不宜逕以固定人數劃定門檻。

原判決此一解釋,實質上形成殺害2人即不足以構成最嚴重犯罪情節之結論,與生命法益應受高度保障之意旨未盡相符。

檢方同時主張,被告於審理中自承其所稱「我會用我一條命跟妳們換4條命」,所指對象除被害人2人外,尚包括岳父母2人,原判決僅以被告羈押期間之量刑鑑定鑑定結果,推認其欠缺高度再犯危險性,檢方認此部分尚有再予審究之必要。此外,被告於案發時用以衝撞被害人之自用小客車,原判決漏未宣告沒收,亦有未洽。

新北檢強調,尊重法院依法獨立審判,惟基於維護被害人權益、生命法益及社會公義之職責,將依法提起上訴,請求第二審法院就檢方上訴爭點詳予審酌。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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