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志成/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二十五)日三讀修正通過《醫療法》部分條文,大幅加重違反醫療隱私與醫療暴力之罰則。未來無故窺視、竊錄病人隱私,最高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意圖營利或散布偷拍內容,最重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沒收犯罪器材。此外,妨礙醫療業務執行的暴力行為,罰鍰上限提高至二十五萬元,並新增醫療機構未採防護措施最高可處十五萬元罰鍰。

今年五月間,國內接連爆發醫美診所診間遭裝設針孔攝影機偷拍事件,加上近年醫療院所暴力爭議頻傳,促成此次修法。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於六月初審通過草案,經黨團協商後,於今日順利完成三讀程序。

在防堵偷拍與保護隱私方面,三讀條文增訂醫療機構及其人員不得無故窺視、竊聽或竊錄病人非公開之醫療資料與身體隱私部位。違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若意圖營利提供場所設備便利偷拍,或意圖散布、販賣竊錄內容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亦罰之。

在防制醫療暴力方面,以強暴、脅迫、恐嚇等方法妨礙醫療業務執行,罰鍰調升為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保障對象亦擴及其他相關工作人員。公然侮辱妨害醫療業務者,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醫療機構若未依規定採取安全防護措施,最高可處十五萬元罰鍰。

此次修法亦調整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具名規定,並修正開放法人得為醫療社團法人社員,提供經營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