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體小舖」創辦人醫美診所打針亡 獨子再獲賠200萬定讞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美體小舖」台灣區創辦人黃慧娟110年到台北市中山區某醫美診所就診後突然昏迷,送醫急救約70天死亡,黃的曾姓兒子向診所的傅姓負責人及林姓護理師求償,經判決傅、林2人賠償361萬5190元定讞;曾男另提訴訟請求精神慰撫金200萬元,最高法院判決傅、林女應全額賠償,全案確定。
110年7月23日16時許,黃慧娟在傅某開設的診所內,被施以不明之醫療行為,黃慧娟在診所內因不明原因陷入昏迷,經送醫救治後,仍延至同年9月30日不治死亡。
黃女的曾姓兒子起訴主張,傅某及林某都沒有醫師執照,自109年起陸續對黃慧娟施以埋針、施打肉毒桿菌及舒眠麻醉等侵入性醫療美容行為。110年7月23日16時許他的母親再次到該診所,傅某及林某在無醫師在場指示之情形下,共同對黃慧娟進行靜脈注射(IV)等侵入性醫療美容行為,致黃慧娟嗣後於診所內倒地無呼吸心跳,經送往馬偕紀念醫院心臟血管加護病房救治後,仍因缺氧性腦病變、呼吸衰竭等病症呈現植物人之狀態,進而於同年9月30日死亡。傅某及林某應賠償500萬元。
高院合議庭認定傅、林2人應賠償醫療與醫療用品費5萬8790元及不能工作薪資損失55萬6400元,精神慰撫金300萬,但是黃慧娟住院加護病房期間,因未實際聘請看護人員,曾男請求看護費用10萬元不應准許。傅、林2人共應賠償361萬5190元。傅、林2人上訴最高法院遭駁回而定讞。
曾男另案提起訴訟主張,傅及林致黃慧娟死亡,他為黃慧娟之子,就此與至親天人永隔,受有重大精神上痛苦,請求2人連帶給付200萬元精神慰撫金,最高法院認為,曾請求精神慰撫金200萬元,尚屬適當,應予准許,判決傅、林須連帶賠償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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