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府會對預算編列及審核權限看法分歧,花蓮縣政府與花蓮縣議會對於年度總預算吵翻天,上月15日函請內政部協處,內政部今天(18日)發文縣府和縣議會,說明「馬太鞍災後重建」預算經費及所轄鄉公所補助款分配,認為「尚無違反法令」,原則上尊重縣府、同意按照縣府原編列數目通過。(張柏仲報導)

針對花蓮縣115年度總預算案審查爭議,內政部表示由於1個月的協商期限屆滿,府會雙方還是無法達成共識,經過聽取雙方及中央相關部會的意見,因為預算內容未違反相關法令,原則上尊重縣政府、按照縣府編列的數目通過。至於府會雙方對於馬太鞍溪堰塞湖洪災重建經費規劃與鄉、鎮、市補助款分配爭議,則請縣議會依法定職權,在會期內安排縣府首長專案報告進行監督,並請縣府妥為回應,共謀地方居民福祉。

內政部說明,依《地方制度法》第40條第4項規定,縣市總預算案縣議會未能在年度開始後3個月內完成審議,縣府得報請內政部協商,在1個月內凝聚共識、作成決定,逾期則由內政部逕為決定。花蓮縣年度總預算案,縣府在4月15日報請內政部處理,經內政部在4月27日召開協商會議,請花蓮縣府會雙方評估各退一步,不過截至協商期限屆滿的5月16日為止,雙方還是無法達成共識,因此內政部依法作成決定。

內政部指出,這次決定按照花蓮縣府編列的預算數通過,是考量到內政部5月11日邀集相關中央部會進行討論,經各機關書面檢視後,都認為相關預算內容並無違反法令,因此尊重縣府編列的預算內容。至於本次府會雙方造成的僵局,縣議會可以依照地制法賦予的法定職權進行監督,在會期內安排縣府首長進行專案報告;也請縣府針對縣議會關心的議題妥為說明,化解分歧、共同為地方發展努力。

這篇文章 花蓮縣府會總預算僵局有解 內政部拍板:依縣政府編列數額通過 最早出現於 中廣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