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花蓮縣115年度總預算案延宕審議,內政部今(27)日召開協商會議,邀請花蓮縣政府及花蓮縣議會代表與會,不過首場會議未達成具體結論。對此,花蓮縣政府呼籲儘速完成協商或由中央依法裁決,以維護縣民權益與地方施政運作。

花蓮縣政府同時發表四點聲明:一、預算審查期限具法律明文規範,議會迄未排審恐違法縣府指出,依《地方制度法》第40條規定,縣政府應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將總預算案送達議會,議會則應於年度開始前一個月完成審議。花蓮縣政府已於114年10月14日依法將「花蓮縣115年度總預算案」送交縣議會審議,但議會至今尚未排入正式審查議程,導致整體審議作業停滯。縣府認為,此情形已違反相關法定程序,並對地方政務運作及民眾權益造成影響。

縣長徐榛蔚曾於去年10月赴議會進行馬太鞍專案報告。(圖:花蓮縣政府提供)

二、程序委員會職權爭議,縣府指涉有逾權疑慮縣府表示,依《花蓮縣議會組織自治條例》第18條及《花蓮縣議會程序委員會設置辦法》第4條規定,程序委員會職權主要限於審定議事日程及相關程序事項,並不包括預算案實質審查。縣府指出,程序委員會曾於10月22日、10月30日及11月18日三度以馬太鞍堰塞湖事件災後重建經費為由,要求縣府重新檢討與編列預算,已涉及逾越職權範圍之疑慮。

三、預算延宕逾半年,社福與產業政策推動受阻縣府強調,預算未能及時審議,影響層面廣泛,涉及全縣約32萬民眾的民生政策。包括擴大65歲以上長者假牙及健保補助、調升重陽敬老禮金、提高敬老愛心計程車補助、增加準公共托育獎勵金、提供孕婦RSV疫苗補助,以及青年創業與實習補助、營業稅補助與產業海外參展補助等多項措施,都須待議會審議通過後方能執行。
此外,災害準備金、預備金及相關資本支出也因預算未決而無法動支,可能影響災害應變及緊急需求處理,對公共安全形成潛在風險。

四、已進入法定協商階段,籲限期完成或由中央裁決縣府表示,依《地方制度法》第40條規定,總預算案若於年度開始後三個月內未完成審議,得進入中央協商程序,並應於一個月內完成決定;若逾期未決,則由內政部逕行決定。縣府認為,目前已符合啟動協商機制條件,呼籲儘速完成協商或由中央依法裁決,以維護民眾權益。

花蓮縣政府指出,預算審議為議會重要職權,縣府也持續履行說明責任,過去半年已多次就各界關切事項提出補充說明,縣長徐榛蔚也曾赴議會進行專案報告。縣府強調,盼相關程序儘速回歸正軌,確保地方施政順利推動,並維護縣民福祉。(梁國榮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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