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曾姓、張姓偵查隊小隊長涉及111年包庇槍擊案嫌犯持槍案,苗栗地院今(20)日宣判,被停職的張姓小隊長犯公務員包庇非法持有制式手槍罪,處刑6年,併科罰金10萬元;又犯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處刑1年,褫奪公權1年6月。曾姓小隊長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5年,並應向公庫支付50萬元。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張登輝、曾裕麟均為竹南分局偵查隊小隊長曾男及張男,111年9月17日竹南分局轄內發生幫派分子尋仇槍擊案件,張男明知王姓少年係為他人頂替犯罪,竟依其與涉案幫派份子老大之約定,僅帶走涉案制式手槍1把及王姓少年、駕駛作案車輛之殷姓男子等2人,不再追查實際非法持有該制式手槍開槍行兇之人。

張男為製造警方在作案車輛停放處當場逮捕王姓少年、殷姓男子及查扣槍枝之假象,復與曾男、竹南分局鄭姓偵查佐(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將王姓少年、殷姓男子載往新竹市十八尖山停車場,由張男在該處將涉案制式手槍丟至作案車輛內,指揮鄭、曾錄製不實之搜索查緝影片,並使用此偽造之刑事證據,交由不知情之竹南分局劉姓偵查佐製作少年事件移送書,將王姓少年移送少年法庭,張男則以此方式完成包庇他人非法持有制式手槍之犯行。

之後因王姓少年於少年法庭調查中翻供吐實,檢察官認張男涉嫌包庇持槍,偵查中發現張男於該犯罪時及其後3年內,收入金額僅238萬餘元,支付每月固定開銷後,112年度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存款總額僅2萬餘元,薪轉帳戶餘額於113年1月25日前僅有829元,幾乎無餘款可供購車。

張男卻於113年1月間使用其子名義,向中古車行購買售價273萬元之保時捷汽車1輛供己使用,購車款中之現金113萬元來源可疑,與其收入情形顯不相當。檢察官乃命張男就該來源可疑之113萬元提出說明,詎張男為不實之說明。

合議庭審酌張、曾2人職司竹南分局偵查隊小隊長職務,本應持身廉潔及公正打擊犯罪,張男卻為掩飾真正犯行者,而以「喬人」、「喬槍」方式任令王姓少年頂替,包庇實際犯罪之人,且對於犯該案後3年內增加之財產現金113萬元,故為虛偽不實之說明,違反公務員之誠實義務,損害司法警察清廉公正形象。

曾男明知並非在作案車輛停放處當場查獲犯嫌及涉案制式手槍,竟仍配合張男演出,拍攝不實之查緝影片及於不實之搜索扣押筆錄簽名,2人所為危害官箴,應予嚴正非難,復衡酌張、曾2人之犯後態度、品行、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就張男所犯公務員包庇非法有制式手槍量處有期徒刑6年、併科罰金10萬元,所犯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量處有期徒刑1年。

就曾男所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量處有期徒刑1年6月。另考量曾男無前科,就本案犯行非居於主導地位,且坦承犯行、具悔悟之意,對曾男宣告緩刑5年,及命其應向公庫支付50萬元,以確保緩刑宣告能收具體成效。

此外,張男所犯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既為貪污治罪條例之罪,且經宣告有期徒刑,依法併宣告褫奪公權1年6月。前揭與收入顯不相當、未據張登輝誠實說明來源之113萬元,則為其犯罪所得,應依法宣告沒收、追徵。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更多CNEWS匯流新聞網報導》

豐原5口命案 李團長一審判刑11年

無國界犯罪下之跨境合作國際研討會登場 深化跨境司法合作

【文章轉載請註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