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時報/記者張淑慧 報導】所謂「起駛」,是指車輛從靜止狀態開始起步行駛,常見於車輛從非道路區域駛入道路、駛離停車格進入車道,或由路緣外駛入車道等情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提醒,這些看似簡單的動作,若起步前未確認周遭交通狀況,容易因未禮讓行進中車輛或行人而發生碰撞。

統計顯示,因「起駛未讓或起駛未注意」造成的傷亡事故,114年全年共發生1,581件,造成2,301人受傷;115年1月至9月則已發生1,041件傷亡事故,造成1,454人受傷,占整體傷亡事故約4%至5%,並列前六大主要肇事原因之一。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指出,部分駕駛人起步時可能因趕時間、視線死角,或忽略後方來車,在未確認安全的情況下貿然駛入車道,增加碰撞風險。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9條規定,車輛起駛前應確認煞車、輪胎、燈光、喇叭及照後鏡等設備正常,並關閉駕駛人視線範圍內的娛樂性顯示設備;起駛時應打方向燈,注意前後左右障礙物、車輛及行人,並讓行進中的車輛、行人優先通行。違規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0款,可處600元至1,800元罰鍰。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呼籲駕駛人牢記「檢查、打燈、觀察、禮讓」4步驟,起步前多看一眼、多等幾秒,確認安全後再行駛,切勿因一時搶快、搶道,增加自己與其他用路人的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