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新竹地方法院判決書記載,化名阿哲男子今年7月間前往新竹市某間超商,向店長表示要領取自己訂購的包裹。然而阿哲明知自己無力支付貨款,仍佯裝正常取貨。當店長將包裹放置於櫃檯上時,阿哲趁店長轉身不注意的時機,迅速將包裹帶進店內廁所。

阿哲進入廁所後,隨即拆開包裹外包裝,取出裡面價值1萬2600元的iPhone手機,企圖「零元購」將商品據為己有。得手後,阿哲假裝若無其事步行離開超商門市,試圖逃避責任。店長在短時間內便察覺情況有異,發現包裹遭竊後立即向警方報案。

警方接獲報案後展開調查,透過超商店內監視器及路口監視器畫面,迅速鎖定阿哲為犯罪嫌疑人。阿哲到案後,在警詢及偵查過程中坦承犯行,檢方隨後依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將其起訴。

新竹地方法院法官審理後表示,阿哲未循正當途徑謀取所需物品,反而貪圖一時便利竊取他人財物,任意侵犯他人財產法益,其行為應當受到法律譴責。法官在量刑時考量阿哲已經坦承犯行,且竊得的iPhone手機也已經發還被害人,最終依竊盜罪判處阿哲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3萬元。本案判決後仍可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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