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曾因排隊領愛心便當遭檢舉惹議,現轉任律師的前台南地院法官施志遠,於111年11月起至112年2月止任職期間內,或有提供梁姓律師相關法律意見及代為撰寫書狀,或有轉介案件予梁姓律師承辦並獲有報酬,或有提供當事人法律諮詢並預先收取委任律師費用等執行律師業務之行為,懲戒法院職務法庭今(22)日判罰施志遠任職時最後月俸給總額一年。可上訴。

職務法庭認定的事實為,施志遠於111年11月29日起至112年2月底止的任職期間內,就10件民、刑事及行政訴訟事件,或有提供梁姓律師相關法律意見及代為撰寫書狀,或有轉介案件予梁姓律師承辦並獲有報酬,或有提供當事人法律諮詢並預先、或離職後收取委任律師費用等執行律師業務的違法失職行為。

職務法庭審認,「法官不得執行律師職務」是劃定審判者與律師受託辦理訴訟案件業務界線的核心準則,亦是防堵利益衝突、維護公眾對司法信賴的第一道防線。施志遠於規劃離職前所從事的這些兼職行為,將當事人引介給梁律國際法律事務所並從中抽取介紹費,並於離職前開始收受報酬、承接案件與實質從事律師業務的行為,不僅減損其法官所應負廉潔、正直的形象,更損及其他法官獨立審判空間與司法獨立、公正的形象,將造成社會對法官群體整體評價的貶抑。

所以,被付懲戒人的違法失職行為嚴重違反法官法第16條第5款及法官倫理規範第23條、第24條規定,情節重大且有應受懲戒的必要。

不過,審酌施志遠是臨時心萌退意,才在與國中同學梁姓律師洽商未來合署辦公事宜時,一時失慮而提供法律意見、代為撰狀與轉介案件,並提供親友法律諮詢、預收委任律師費用,相較於早已規劃離職而開始經營人脈、利用法院內部資源謀取私利,或自始即無離職打算卻與律師事務所達成利益分享協議、私下針對正在進行中的訴訟案件提供有償的法律策略分析等情事,認被付懲戒人所為違失行為的嚴重性、可非難性較低。

施志遠僅為未來將合署辦公的律師或親友提供法律諮詢、代為撰狀,並未利用法官名器,亦未利用其法官頭銜所附帶的威望來為特定當事人獲取訴訟優勢,且僅於短短時日內提供梁家瑜律師法律諮詢、代為撰狀,於司法院令准辭職、辭職令即將生效前才收取律師費用或轉介報酬。

職務法庭審酌施志遠違失行為並未達最嚴重的程度;施志遠任職法官期間在個案判決中指明勞動部不分情節輕重而廢止外籍移工聘用許可不合理,甚至移請監察院調查而促成法治的變革,以及常利用公餘時間撰寫期刊文章、撰寫司法研究報告及演講等公益活動,於離職轉任律師仍持續進行等情,判決罰俸1年。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更多CNEWS匯流新聞網報導》

嚴查選舉不法 基檢前進基警各分局召開選舉查察分區座談會

實習準律師酒駕撞死人 1200萬和解判刑4年6月定讞

【文章轉載請註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