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天(30日)三讀通過《虛擬資產服務法》,正式建立虛擬資產服務商(VASP)及穩定幣管理制度,規定VASP應依規定種類,分別取得主管機關許可始得營業,並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加強控管其業務相關風險與遵循相關法令。此外,虛擬資產詐欺或操縱市場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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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虛擬資產市場快速發展及洗錢風險升高,歐盟、韓國及日本等相繼將虛擬資產服務商(VASP)及穩定幣納入監理架構。立法院今三讀通過《虛擬資產服務法》,根據條文,VASP應依規定種類,分別取得主管機關許可始得營業;未經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者,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不得經營各該虛擬資產業務。VASP的開業、停業、復業、歇業、解散及業務範圍變更等,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法案也要求,VASP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加強控管其業務相關風險與遵循相關法令;另應建立資通系統安全管理制度、營運資訊的管理及保密政策,以確保其資通安全,並應訂定營運持續性政策,確保其持續營運。

 
針對「穩定幣」部分,三讀條文定義,穩定幣是指「表彰與單一或多個法定貨幣之價值連結,以維持其價值穩定之虛擬資產」。若要發行穩定幣,應由發行人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且許可前應會商中央銀行同意。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虛擬資產業務或發行穩定幣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億元以下罰金。
 
此外,穩定幣發行人應設置與維持十足的準備資產,並存放於境內金融機構,且應與自有財產分別獨立;除依規定繳存的準備金外,應全數信託予金融機構保管,並進行定期查核。而穩定幣不得支付任何形式的利息或收益,以降低金融風險。
 
為避免未來有虛擬資產詐欺或操縱行為,影響虛擬資產交易人權益與整體交易市場健全性。法案明文禁止以虛偽、詐欺、隱匿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行為,或「直接或間接」從事影響虛擬資產交易價格或供需的操縱行為,影響虛擬資產的發行或交易。違法者最重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0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
 
此外,考量制度銜接,該法案也設有過渡期條款,規定法律施行前依《洗錢防制法》完成登記的虛擬資產服務商,應在施行後12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在21個月內經主管機關許可、發給許可證照。(責任編輯: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