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王佐銘、李衣綸/台北報導

台灣有線寬頻產業協會(CBIT)今(18)日發布聲明,呼籲行政院儘速副署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的《有線廣播電視法》第10條、第58條,以及《廣播電視法》第5條之1、第44條之2修正案,讓政府、政府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在一定範圍內得間接投資媒體事業,並重新調整違規責任歸屬,以解決現行「黨政軍條款」長年衍生的裁罰與訴訟爭議。

CBIT指出,相關修法分別於7月28日及8月4日在立法院完成三讀,修法方向包括有限度開放政府間接投資媒體事業在1%以內,並將裁罰對象合理化。協會認為,審議過程中朝野對相關條文具有一定共識,也未經表決即完成三讀,顯示修法具備跨黨派支持基礎。

CBIT表示,現行黨政軍條款實施逾20年,有線電視系統、衛星頻道等廣電業者,過去曾因上層或更上層股東在公開市場接受政府四大基金等資金投資,導致媒體業者被認定違反規定並遭裁罰。即使相關案件進入行政訴訟後,主管機關多次遭法院撤銷處分,基於依法行政仍可能重新作成處分,再度引發訴訟,形成長期循環。

協會認為,此類案件不僅增加主管機關與業者行政及訴訟成本,也耗費公共資源,甚至影響廣電業者籌資、投資及數位轉型,因此現行規範已有重新檢討必要。

針對行政院關切廣電三法規範是否一致,CBIT指出,《衛星廣播電視法》第5條及第50條相關修正案早在今年1月30日經立法院三讀,但行政院當時因其他條文爭議未予副署;此次《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法後,又出現三法規範尚未完全一致的問題。

CBIT認為,若行政院主要考量在於《有線廣播電視法》、《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對黨政軍投資限制與監理方式應一致,後續可透過立法程序逐步處理,不宜因此延後已完成三讀條文的施行。

協會表示,此次修法的重要方向,是將違規責任回歸實際從事投資或控制行為的政府、政黨或特定人員,避免媒體業者在無法掌控上層股權變動的情況下承擔責任。

CBIT進一步指出,在數位匯流及跨業投資日益普遍的市場環境下,政府基金透過公開市場持有企業少量股份,部分屬一般財務投資,與黨政軍條款原先防止政治力量實質控制媒體的立法目的有所不同。過往也曾發生媒體業者因極低比例間接持股而遭裁罰,最後經行政訴訟撤銷處分的案例,反映現行制度在實務執行上存在爭議。

對於廣電三法是否必須同步解管,CBIT則認為,各法規所規範的市場及業者類型並不完全相同,若能依不同產業特性採取階段性調整,並依實際控制程度及規範目的設計不同管理方式,也可作為政策選項。

CBIT最後呼籲行政院儘速完成相關修法副署程序,讓黨政軍投資媒體的監理制度更符合現行產業及資本市場環境,同時降低主管機關與業者長期陷入裁罰、訴訟循環的情況,並為廣電產業後續投資及數位轉型排除制度障礙。

照片來源:CNEWS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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