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坐機車後座等早餐卻遭罰2萬4!被認定無照駕駛
📋 重點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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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小豪因搭乘機車後座等待購買早餐,被警方認定無照駕駛並開罰2萬4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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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豪主張當時並未行駛,僅在路邊停等,且未操作車輛,認為舉發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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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雖稱小豪有前科,但警員職務報告卻記載小豪並非行駛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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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審理後認為缺乏客觀事證證明小豪有駕駛行為,裁定撤銷原處分。
化名小豪的少年於去年8月間搭乘哥哥騎乘的機車外出購買早餐,在後座等待期間,遭警方認定為無照駕駛。由於小豪在5年內有2次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被認定為「未滿18歲之人於5年內違反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規定2次以上」,因此被開罰2萬4000元罰鍰,並要求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小豪對此處分相當不服,決定提起行政訴訟進行申訴。他在訴訟中強調,事發當天他確實是坐在機車後座等候哥哥購買早餐,機車雖然處於發動狀態,但全程都停放在路邊,並未行駛,他本人也沒有進行任何操作行為,認為警方的舉發有誤。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在答辯時表示,小豪先前確實有無照駕駛的違規紀錄,本案事發當日,由於警員的密錄器發生損壞,因此沒有相關影像畫面可供佐證。但交通局堅稱小豪確實在5年內有2次違反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的違規行為。然而在警員的職務報告中,卻明確記載攔查時小豪並非處於行駛狀態,而是駕駛機車在路邊停等,引擎發動未熄火的狀況。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在審理後指出,所謂駕駛行為是指行為人有移動交通工具的意思,並且在行為人的控制或操控下移動動力交通工具。本案中並無客觀事證可以證明是小豪騎乘機車前往購買早餐。法官認為警員認定小豪有無照駕駛行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依此作成原處分,顯然容有誤會。法官最終認定小豐訴請撤銷原處分有理由,應予准許,裁定撤銷原處分。本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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