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提縮短羈押期引發各界討論 翁曉玲:填補現行法制缺漏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1日進行《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審查,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提出修正《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縮短羈押期限」,引發各界討論。翁曉玲也在臉書發文寫道,羈押本是作為防止逃亡、湮滅證據、防止串供的最後手段,但在偵查實務上卻逐漸演變成「先押再說」、「以押代查」,因此她認為須縮短過長的羈押期,但保留了重罪和勾串羈押。不像賴清德當年版本、台灣民眾黨版本,是直接刪除重罪與勾串羈押。
翁曉玲提到,台灣現行刑事訴訟法的羈押期限,自民國17年制定以來,將近百年未實質檢討。偵查階段最長可達4個月,審判階段可達6個月,相較於日韓等國的羈押期間,一次只有10日來說,我國羈押期間超長。羈押原本是作為防止逃亡、湮滅證據、防止串供的最後手段,但在偵查實務上卻逐漸演變成「先押再說」、「以押代查」的常態,甚至演變為「押人取供」、「羈押刑罰化」。
翁曉玲說,現行刑事訴訟法把「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當成羈押的理由,卻沒有明定判斷標準。司法實務上,往往只要看到「還有共犯沒到案」、「證據還在查」或「被告沒認罪」,就認定被告有串供的危險,這存在著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的問題。她認為要縮短過長的羈押期,她並不是第一個提出的立委。早在民國97年及101年,包括時任民進黨立委的賴清德、民進黨立委柯建銘、管碧玲等人就曾提案將偵查中羈押期限由2個月縮短為10天,當時他們同樣認為台灣現行制度有侵犯人權之虞。
翁曉玲指出,她的提案也有考慮到第一線的偵查實務需求,提出了更為緩和、務實的修法版本。首先是「偵查中羈押」,由2個月縮短為1個月(延長羈押1個月);再來是「審判中羈押」,由3個月縮短為2個月(延長羈押最多7個月);另外「保留重罪和勾串羈押」,「重罪羈押」與「勾串共犯/證人羈押」仍有必要性,因此予以保留;不像賴清德當年版本、民眾黨版本,是直接刪除重罪與勾串羈押。
翁曉玲強調,對抗犯罪絕不寬貸,人權討論也不該被政治汙衊。她對詐欺、毒駕、殺人等犯罪行為深惡痛絕,一貫贊同應該適度提高刑責、反對廢除死刑,對於重大危害社會的犯罪,絕不寬貸。刑事訴追在「發現真實」之外,也必須兼顧「人權保障」與「無罪推定原則」。她從督促檢審積極偵審的角度出發,提出縮短羈押期、明確勾串行為等修正,是為了填補現行法制的缺漏。理性的制度討論,不該被政治口水汙衊。期盼大家能回歸法治精神,共同思考如何建立更完善的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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