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謝曉菁

5月是申報所得稅與繳納房屋稅的時節,常有民眾關心,若將相鄰房屋打通合併使用,但僅在其中一戶設立戶籍,是否仍可適用自住用房屋稅率。對此,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只要符合相關條件,即使僅於其中一戶辦理戶籍登記,仍可適用自住住家用優惠稅率1.2%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說明,自住房屋須符合未出租或未供營業使用;由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並於該房屋完成戶籍登記;本人、配偶與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持有不超過3戶等要件,方可適用1.2%的自住用房屋稅率。

基隆市稅務局說明,相鄰房屋打通合併使用,但僅在其中一戶設立戶籍,只要符合相關條件,仍可適用自住住家用優惠稅率1.2%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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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民眾常見的相鄰房屋打通情形,稅務局指出,若房屋所有人或使用權人(以土地設定地上權房屋)將名下相鄰房屋打通或合併使用,只要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其中一戶完成戶籍登記,且整體仍符合上述自住要件,相關房屋即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此外,稅務局說明,對於這類打通使用的房屋,其戶數認定方式也有所區別。若已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則依各自的建物所有權狀認定戶數;若尚未辦理,則以戶政機關編訂的門牌號碼為準;若無門牌號碼,依是否可獨立使用來判定房屋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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