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警局前主任秘書室警務參謝浚鋒前年兩度為吸金犯梁慶飛代查人頭帳戶是不是警示帳戶,觸犯個資法,一審認罪判刑4個月,他上訴主張因為想調離南投卻沒有辦案表現的機會,請二審考量他「犯案動機良善」減刑、宣告緩刑,卻被法官慘電一頓。

法官斥責謝浚鋒明知偷查個資違法仍指示員警查詢,沒考慮事情曝光會阻斷部屬的升遷之路,還意圖蒙騙法院及詭辯犯罪動機,如果照謝浚鋒的辦案思路,「對偵查認知之低下就是如此讓人感到驚嚇?」,二審認為應該判更重,但因為檢方未上訴,因此仍維持原審刑度,不讓謝浚鋒緩刑。

謝浚鋒案發時是兩線四星的南投縣警局高官,跟地下盤商梁慶飛是朋友,梁慶飛以未上市股票進行詐騙,想確認人頭帳戶是否遭到警示,在2024年10月21日、2024年11月6日連絡謝浚鋒,謝浚鋒以線民提供詐欺案情報為由,指示陳姓偵查員使用165反詐騙系統查詢人頭戶個資。

台北地院認定謝浚鋒觸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判處4個月有期徒刑,因為這項罪名最重本刑超過5年,無法易科罰金,他上訴北院二審合議庭,法官駁回上訴並寫了1825字譴責謝浚鋒有多離譜荒唐。

判決提到,即使謝浚鋒提供線索給偵查單位同仁查獲相關刑案,本身也無績效可言,他辯解想爭取績效調離南投這個犯罪動機並不合理。

謝浚鋒辯稱,梁慶飛說有年輕朋友出手闊綽疑似詐騙,想了解他提供的是不是警示帳戶,才能阻止其他被害人上當,法官批評謝浚鋒身為中高階警察,「基本偵查技巧也該要知道,由下循上查找詐騙集團或犯罪組織上游是基本常識,且在沒有具體犯罪嫌疑或事證之情況下,切勿打草驚蛇自是當然」、「僅憑梁慶飛所指年輕人出手闊綽疑似做詐騙云云,屬極其空泛粗糙之主觀猜疑,連偵防犯罪之重要情資都稱不上」。

二審指出,謝浚鋒無法合理交代後續偵查作為,顯見本來就沒有任何偵查規劃,他不斷辯稱犯本案動機是破獲詐團上游,「實在不知道從事警職多年的被告,對偵查認知之低下就是如此讓人感到驚嚇?還是覺得職司審判之法院連這種基本偵查技巧都不懂?」

對於謝浚鋒找陳姓偵查員查詢警示帳戶的資訊,法官痛批他身為中高階警職的警務參,比基層員警更熟警務內部規定,卻沒為下屬想過如果偷查個資被抓「必害及後續警職服務之榮譽,更將妨害其日後升遷,然被告僅為滿足梁慶飛之需求,不惜害及舊識」。

二審判決對謝浚鋒的結論是:惡性甚巨,近乎圖利性質犯罪。法官斥責他一再詭辯犯罪動機,就算是不懂偵查實務的一般人也不會相信,仍企圖矇騙法院,犯後態度明顯惡劣,無法認同一審僅判刑4月,但本案未經檢察官上訴,無從撤銷原判決自為量刑,而謝浚鋒認為一審判刑太重也沒道理,因此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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