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前行政院國會聯絡人胡鵬年被控遭獲中共聘任為廣州市政協的台商鄭明嘉吸收,返台發展共諜組織,企圖吸收我政治人物、現退役軍人,台灣高等法院今(10)日依違反國家安全法之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罪判鄭明嘉10年6月徒刑,胡鵬年依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未遂罪判刑5年,可上訴。

高檢署起訴指出,鄭明嘉意圖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於110年、114年間,以交付聯絡資料或前往大陸地區會晤等方式,提供中共統戰部門人士得以接觸、拉攏及吸收胡鵬年及另名黃姓人士之機會,其中胡鵬年同意成為中共統戰機構組織之可用人力而發展組織既遂,黃某則未予以回應而發展組織未遂。

胡鵬年於110至113年間,以交付聯絡資料或前往大陸地區會晤之方式,提供中共統戰部門人士得以接觸、拉攏及吸收陳姓、葉姓及涂姓人士之機會,然這些人士均未予以回應而發展組織未遂。

高院審理時,胡鵬年坦承犯行,鄭明嘉否認犯罪,合議庭審理後,依卷內證據資料,認定鄭明嘉確有違法犯行,其於偵查及法院均否認犯罪,並不可採。認定鄭明嘉就吸收胡鵬年而發展組織部分,係違反國安法第2條第1款規定,而犯同法第7條第1項前段之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罪;就吸收黃姓人士而發展組織未遂部分,係違反國安法第2條第1款規定,而犯同法第7條第1項前段、第4項之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未遂罪。胡鵬年違反國安法第2條第1款規定,而犯同法第7 條第4項、第1項前段之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未遂罪。

合議庭審酌鄭明嘉、胡鵬年均無視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依中共統戰部門人士之指示配合提供機會予其接觸、拉攏、吸收新對象,胡鵬年甚且實際將中共方面所提供之特定通訊設備自大陸攜入台灣並交付他人,對大陸地區統戰勢力之增長,具有相當之助益,就此自應嚴懲不貸。

另衡酌鄭明嘉、胡鵬年各自之犯後態度,另考量其等前無經論罪科刑之紀錄,素行尚佳,並衡量其等本案發展組織所吸收找尋對象之次數、數量及手段,兼衡其等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鄭明嘉徒刑10年6月、胡鵬年徒刑5年。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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