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安桓/執業律師

115年5月,前總統馬英九的家屬向台北地方法院遞狀聲請「輔助宣告」,引發社會各界對高齡者意思能力與法律保護機制的關注。雖然該案伴隨諸多輿論討論,但撇開新聞事件的喧囂,此一議題實則揭示了台灣邁入高齡社會後,一些不容忽視的法律問題。當成年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導致其意思能力減損時,恐造成財產被子女侵占或遭外人詐騙。而我國《民法》如何兼顧「當事人自主尊嚴」與「財產交易安全」?以下將從條文規範與實務操作說明成年監護及意定監護制度之必要。

(一) 什麼樣人需要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

監護宣告常見的案例如:重度失智遭子女「螞蟻搬家」盜領,特定子女假借代購生活用品名義拿走密碼,趁長輩無辨識能力時,每次順便多提領數萬元存入自己戶頭,數年間將百萬定存搬空;或外人「假檢警」詐騙,詐騙集團恐嚇長輩涉嫌洗錢,重度失智長輩因驚嚇過度且無法辨識真假,便依指示將全部積蓄匯入所謂的「法院安全監管帳戶」。此時就能依民法相關規定,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等特定聲請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受監護宣告之人,在法律上無行為能力,其日常生活之一切法律行為(例如購屋、締約、提起訴訟),均須由法院選任的監護人擔任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

輔助宣告常見的案例如:特定子女誘騙簽署不對等「贈與」,趁長輩輕度失智、時好時壞時,灌輸其他兄弟姊妹不孝的恐懼,誘騙長輩簽下契約,將名下市價千萬的起家厝「贈與」過戶給該子女;或外人騙簽「民間高利貸與房屋設定」,不肖業者向長輩誆稱辦理「以房養老」方案,實則引導其簽下年息超過法定利率16%的民間借貸,並將房產抵押設定,導致房屋最後遭法院強制拍賣。此時就能依民法相關規定,成年人因心智缺陷,致其意思表示或辨識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為輔助之宣告。受輔助宣告之人,並未喪失行為能力,日常基本生活行為(如買菜、搭車、自主投票)皆具完全效力,只是為了防止其因判斷力受損而遭受詐騙或做出不利之重大決定。依《民法》相關規定,特定重大行為應經輔助人同意,包含:訴訟行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處分不動產、處分重要財產;拋棄繼承或遺產分割;以及擔任法人負責人等。

(二)如何辦理意定監護?

無論是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皆屬於事後機制,且輔助人或監護人最終由法院依職權選任,未必符合當事人本意。為此,台灣於民國108年創設「意定監護」制度。意定監護係行為能力健全之成年人,預先與受任人約定,當自己未來符合監護或輔助宣告之要件時,由該受任人擔任其監護人或輔助人。擬定應包含:生活照護(指定居住地與醫療意願)、財產處分(明確授權與禁止範圍)、報酬與監督(約定報酬並設監督人防衝突),以及多數受任人之職務分工(財產與照護分工)。又意定監護契約為要式行為,建議委請專業人士擬定,再親自到公證人處所,由公證人當場確認委託人意思能力並全程錄音錄影,作成公證書。

(三) 宜及早安排意定監護,避免日後家族爭訟
正如馬前總統親屬聲請輔助宣告的風暴,撇開輿論喧囂,《民法》所建構的監護與輔助宣告制度,其目的絕非箝制個人自由,而是在複雜的現代社會環境中,為高齡長者架設一道防範子女侵吞與外人詐騙的防火牆。馬前總統事件正是一面鏡子,提醒我們與其等到退化後讓家人代為聲請、引發家族內鬨,若能在神智清醒時提早規劃意定監護並完成公證,不僅能兼顧當事人的自主尊嚴,更能在法律層面提前為財產交易安全把關。建議在面臨高齡照護與資產保全抉擇時,務必諮詢專業人士,才不會讓原本保護長輩的美意,變成親屬間對簿公堂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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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來源:馬英九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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