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高分院今(28日)對國民黨台南市議員蔡淑惠涉詐領助理費533萬餘元案作出宣判,認定原審判決無誤,駁回檢方與被告上訴,維持一審有罪判決

蔡淑惠。(圖/翻攝蔡淑惠臉書)

檢方調查指出,蔡淑惠於2009年至2016年間擔任台南市議員期間,涉嫌與黃、許、蔡等3人合作,透過虛列公費助理名額、浮報助理薪資等方式,向台南市議會申請助理補助費,累計詐得533萬1012元。檢方認為相關行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以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依法提起公訴。

台南地方法院於2025年審理後認定罪證明確,判決蔡淑惠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並褫奪公權3年,另命繳納公庫50萬元;由於犯罪所得533萬1012元已繳回,依法宣告沒收。法院並認定其餘同案被告亦有違法情節,分別判處不等刑度與緩刑條件,包括黃姓被告有期徒刑1年10月、許姓被告1年9月、蔡姓被告1年10月,均附帶緩刑及向公庫繳納6萬至10萬元不等。

全案上訴後,台南高等法院在今天宣判,認為原審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因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結果,全案仍可依法再行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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