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某地政所廖姓課長,因與林姓民眾發生債權債務糾紛,為掌握對方財產狀況以利求償,涉嫌從112年起利用職務權限,未經林姓民眾申請或同意下,登入「地政整合系統WEB版」,查詢統編歸戶地籍、土地地號及建號等個人資料,累計133次;全案經臺中地檢署偵查終結,認為廖姓被告涉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嫌,提起公訴,並請院方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加重其1/2徒刑,以儆效尤並捍衛民眾對公務機關資訊安全的信任。

檢方在起訴書中指出,廖姓被告擔任臺中市某地政事務所課長期間,因私人因素和林姓民眾產生債務糾紛,被告為掌握林姓男子名下到底有多少不動產以利後續求償,明知未經林男申請或授權同意下,涉嫌利用職務權限,登入地政事務所內「地政整合系統WEB版」,私自調閱林姓男子統編歸戶與地籍等核心個資,在後續約3年期間,密集且持續查詢林姓男子位在北屯區的建物建號資料,累計違法偷查個資次數高達 133 次。

臺中某地政所廖姓課長,因債務糾紛,涉嫌「公器私用」,利用職務之便搜尋對方不動產個資133次,被檢方依法提起公訴。(圖:李河錫翻攝)

因有警覺民眾發現有異,透過臺中市政府「1999 陳情整合平台」提出檢舉,經市府地政局交由市府政風室啟動行政調查,調閱內部系統登入軌跡與查詢紀錄進行比對,發現廖姓科長確實涉有嚴重濫用查閱權限之嫌,隨即報請臺中地檢署指揮偵辦。

檢方偵訊時,廖姓被告面對系統查詢電磁紀錄、市府地政局內部調查報告及1999話務中心等事證,坦承所有違法查詢行為不諱;經承辦檢察官審酌廖姓被告是在密接時間內接連多次查詢個資,係出於同一追查財產犯意下的接續犯行,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檢方認定,廖姓男子所為係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44條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與機會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嫌,事證明確、依法提起公訴。

檢方在起訴書中也嚴正指出,廖男身為公家地政機關主管人員,本應嚴守公務機密與保障人民個人隱私,竟因私怨私利違背職守,將國家賦予的公權力淪為私人討債的徵信工具,惡性非輕;因此特別建請法院審酌其公務員身分,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4條規定,予以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以儆效尤,並捍衛民眾對公務機關資訊安全的信任。(李河錫報導)

*中廣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這篇文章 地政所課長涉利用職務搜尋個資討債 檢方要求從重量刑 最早出現於 中廣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