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鄭瑞芳/台中 報導】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交通分隊警員許永昌於日前下午2時許,獲報前往東區旱溪東路一段處理一起交通事故,31歲的邱姓男子向警方表示,稍早將車輛暫停於路旁等待朋友,當時車輛並未熄火,沒多久左側突然傳來「碰」的一聲,車身也隨之晃動。只見一輛白色自小客車行經時擦撞其愛車左側後視鏡,對方卻未停留查看便逕自駛離現場,他見狀立即報警求助。員警到場後,隨即調閱周邊監視器畫面,在熱心居民協助下,很快鎖定肇事車輛,並循線通知40歲的賴姓女子前來說明。

▲男子發現愛車後視鏡外殼遭撞擊後掉落,肇事者卻離開現場,立即報警求助。

賴女向警方表示,當時並未察覺與路旁車輛發生碰撞,直到接獲警方來電後,才回想起行經該路段時,曾發現右側後視鏡突然向內折起,對於後視鏡「自行罷工」也感到納悶,她隨即在下個路口將車輛停靠路旁查看,重新發動車輛後,後視鏡恢復正常,便未再多想,隨即駛離現場。直到觀看監視器畫面後,她才恍然大悟,對於造成對方車主困擾深感抱歉。

警方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規定,對賴女肇事後未依規定處置之行為依法舉發,並協助邱男處理後續賠償事宜;另針對邱男將車輛臨時停放於公車停靠區之違規行為,也依法舉發。

▲肇事駕駛對於後視鏡突然「罷工」感到十分納悶,直到接獲警來電才知闖禍了。

警方提醒,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交岔路口及公車招呼站前後10公尺範圍內不得臨時停車,違者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規定,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呼籲民眾停車時務必留意周邊標誌、標線及停車規定,避免增加交通事故風險。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民眾若不慎發生交通事故,應立即報警並留在現場等候警方到場處理,切勿因不知如何處理或誤認情節輕微而擅自離開,影響自身權益及他人安全。(照片記者鄭瑞芳翻攝)